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正确阐释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然而,在“党和法的关系”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甚至一些激烈的交锋,有些认识涉及重大是非原则。比如,一些人曲解四中全会精神,把全会决定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等说成是“党治”,把决定中“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歪曲为党不能领导司法,把决定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说成是西方式的“司法独立”,等等。他们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党章》大还是《宪法》大”这样一些伪命题,似乎依法治国就不能有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党权独大”,就是人治、专制,而不是法治。

上述这些说法和观点并不陌生,它们都是西方“宪政”思潮反复主张过的观点,其实质是否定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宣扬西方“宪政”思潮的人,以法治、“宪政”的名义,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普世性”和“优越性”,以西方资产阶级宪法思想和文本样式为圭臬,攻击我国宪法特别是规定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序言。一些人无视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的本质区别,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制度来解释、裁剪我国的政治实践。在一些人看来,只要不实行多党制、议会制、三权分立、军队国家化等,就是偏离了“世界主流政治文明”,就是和“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在这些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在相关重要讲话中都作了非常明确的回答。他说,“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还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他说,“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可见,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因此,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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