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000张“内鬼车牌”案暴管理漏洞

上海5000张“内鬼车牌”案暴管理漏洞

【事件介绍】

上海内鬼车牌后台硬 非法盈利十年竟无人知晓

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额度审核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客车额度的异常现象。“打新股易,拍沪牌难”,网上的这一段子成为拍沪牌的当下写照。然而,《上海商报》6月9日报道称,有一个犯罪团伙利用国税局“内鬼”,轻而易举地将车牌额度骗出并上牌使用,致使5000张“妖牌”(即用真实身份通过非法途径办理了沪牌上牌手续却没有经过拍牌程序的牌照)流通在上海交通网络,十年间非法牟利2.2亿元。

涉嫌诈骗罪,诈骗对象是市政府

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某、蒋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并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骗取上海市客车额度。

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额度审核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客车额度的异常现象。正是因为监管上的薄弱,致使该团伙有机可趁,获取非法利益2.2亿元。在警示价作用下,2015年5月沪牌(个人)拍卖平均中标价79099元,最低中标价79000元。有热心网友算了一笔账:该团伙获利2.2亿元,非法卖出5000张,平均每张的价格约为44000元。

在日前的庭审中,其中一名辩护人一一询问了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诈骗的对象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但对于到底诈骗了谁,他们都无法说清楚。

公诉机关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诈骗罪名与车牌规定相矛盾”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其中一位辩护律师认为:“交通委主任在今年初上海‘两会’期间明确表示,沪牌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我们一般将该‘财产’解释为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既然沪牌不能被继承,自然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那还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毕竟现阶段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对象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如果法庭认定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的对象,自然认为其属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自然应当能继承,而这与市交通委的说法存在尖锐的矛盾。”

另一辩护律师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根据《拍卖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额度只有在依法拍卖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未经拍卖的额度不属于合法发放的额度。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额度并非是通过拍卖所产生的额度,对于这些违法产生的车牌额度而言,谁依法享有这些额度?如果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拥有这些非法额度,那又何来诈骗对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诈骗罪?

对于上述问题,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双方均寄希望于法庭在最后的审判中给出答案。报道称,案发至今,虽然犯罪团伙手段多样,应变能力强,但此案折射出的更是监管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联网,消息不对称,从而导致监管不力。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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