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观念基础(6)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观念基础(6)

四、党的执政权力的受约束性

在确立执政权力来自人民授予的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党要面对的下一个观念问题就是,在人民将执政权力授予党之后,人民和党在权力问题上是什么关系?

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党之后,人民自己手中是不是就没有权力了?人民将权力授予党之后,对党的执政、行使权力的行为是不是就再也不能过问了?人民是不是一劳永逸地将权力授予党,党理所当然地永久性地掌握国家权力了?

17世纪的西方先哲霍布斯虽然主张权力属于人民,但又认为人民一旦将权力转让给委托人——或者是议会、或者是君主,人民就不再拥有任何权力,而受委托人则享有国家全部权力。如此,即使是专制君主任意虐待臣民,也是合法行使权力[9]。这种为专制君主辩护的理论,很快被人类进步思想家们所抛弃。后来的西方进步政治理论一方面强调人民是国家唯一主权者,另一方面强调,人民作为主权者对受委托的执政者要加以监督、制约。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样认为,在推翻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之后建立的工人阶级国家,工人阶级作为人民的主体,在任何时候都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即使工人阶级委托代表和官吏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也必须保持着对自己的代表和官吏的防范。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在总结巴黎公社建构政权的经验的基础上,高度赞扬巴黎公社对自己的国家官员和国家权力所采取的选举、监督、防范的措施①。1891年,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撰写导言时,进一步概括巴黎公社的经验:“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10-2]“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0-3]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强调的不是巴黎公社的具体制度措施,而是强调通过这些制度措施所体现的一个原则: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主权者必须对受自己委托执政的代表和官员们加以防范、监督、约束。换言之,执政者不能享有不受约束的权力。

对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加以约束,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来看,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办法主要是法治。

法治,是将所有的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式程序、各机构的官员产生方式、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国家社会各个领域的事务处理规则都用法律加以规定,要求所有的国家机构、官员们遵守法律。中国共产党从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到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再到强调依法执政,表明中国共产党全面地赞成法治主张。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1]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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