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观念基础(7)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观念基础(7)

五、当代中国的法的本质

对执政权力的约束要靠法治,那么,法是什么?对法的认识是与实施依法执政相关的另一个重要观念。

目前,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称之为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我国,从1950年代以来,这一直被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实际上,这个观点是苏联学者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础上所作的不适当的总结。其实质是资产阶级分析实证法学的国家意志论的变种。

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也不符合我国现实,更不利于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个简单的逻辑是:谁能指出哪个阶级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是被统治阶级?个体户?私营业主?外商?或者知识分子?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体户、私营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修订后的我国宪法指出,我们党所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应当属于新时期我国人民的成员。这四大社会群体,几乎包括了我国社会的所有成员。也就是说,在我们党的文件和国家宪法规范中,人民这一概念,几乎包括了我国社会的所有成员。

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一对共生现象。如果不能指出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就无法说明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说不清楚什么是统治阶级,什么是被统治阶级,说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就没有意义。

现实中,坚持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还会给法治实践造成扭曲:由于人们的常识认为“统治”是以掌握权力为基础的,一些掌握国家机构权力的官员就可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当作统治阶级;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法看作是自己意志的体现;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法作为治民的工具;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立法过程本身当作一个维护、扩大本部门利益的过程,进而,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立法本身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合法化、规范化的过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基本观念会导致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单方面强调国家意志,忽视或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不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因循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有百害而无一利。

那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客观上是否存在阶级划分?理论上要不要对社会成员们作阶级划分?

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社会,社会成员们因经济收入的差别、社会地位条件的差别而存在阶级差别是一个客观现实。但是,承认这一现实和把社会成员们划分为政治利益根本对立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根本不同的。

出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出于为良好的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的需要,我们仍然应客观地分析当代中国的阶级差别和划分。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作的当代中国十大社会阶层的分析报告,其目的是解决社会收入分配、贫富划分的现状认识问题,从而为执政者调整税收、分配政策以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提供依据。这样的阶级划分研究是以缩小阶级差别、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而把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则是以固化阶级差别和对立、强调强势阶级对弱势阶级的统治和压迫为主旨的。这是一种根本背离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阶级划分观念。

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认识,应当定位在,它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需要强调的是,这儿所说的人民,不是某一个阶级的成员,也不是某几个阶级的成员,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只有这样的认识,才能和我们党从十六大报告到十七大报告关于代表人民利益的认识一致起来。

由此,必须强调,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法,不能是某一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也不能是某几个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必须是全体人民成员意志的体现。

人民意志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们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表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当然,为了能够真实地使人民意志得到表达,必须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包括代表的选举制度、立法提案制度、立法程序制度等。要从这些具体制度设计中,保证社会各个阶级、阶层都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保证各个阶级、阶层的代表都能有机会表达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成员们对国家事务的处理、社会资源的分配的意见,保证最终的立法成果能兼顾地反映、保护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要求。

在强调立法要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时,还应注意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系问题。

我们在讲立法时,同时强调党的领导,强调党要善于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而成为执政的依据。

这种强调是必要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应谨防这样一种认识:国家的法律仅仅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条件地、理所当然地要转变为法律。

从法治原理来看,国家法律首先、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要求。国家法律可以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在符合人民的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要在人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

那么,这里一个潜含的意思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定总是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的。这种说法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

尽管我们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总是力求代表和体现人民的利益要求,尽管我们党执政的大部分时间里,路线方针政策实际上也体现了人民的利益要求,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来没有出现过错误、从来没有违背过人民的利益要求。

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人民的利益要求绝对性地画上等号——只要是党决定的都是代表人民利益和要求的,这种认识带来的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如十年“文革”浩劫。我们曾经把阶级斗争作为主要任务,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作为我们党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这个当时的基本路线,被历史证明是从根本上违背人民利益和要求的。

也许,我们面对这样一种辩解:现在我们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党在当代坚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是正确的。这种情况也不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条件地上升为法律的理由。基本路线的正确、大多数政策的正确,也不排除少数的、个别的政策不正确的可能性。现实中完全可能的是,在党的基本路线、主要的和大部分的政策正确的同时,少数的、个别的政策却违背人民的利益要求。譬如,实行了近60年的城乡二元的户籍政策,在当下看来,肯定不符合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民的利益要求。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体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不是可以上升为法律,要通过立法的过程加以检验。体现着党的一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一定的法律草案,通过一定的立法提案程序,被提交人民代表们组成的国家立法机构,经过法定的讨论、辩论程序,人民代表们通过了这一草案,它就上升为法律。这样通过的法律,确实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但是,它不仅仅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它同时、也更重要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人民的选择。

当代中国的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依照这样的法律执政就体现了人民民主——这是真正或根本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通过良好的立法程序把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立法议案经由人民代表们讨论、同意而制定为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融合、结合的体现。

依照这样的法律执政,就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相结合。

当我们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时候,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相结合,而这种结合形式和途径,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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