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 核心价值观入誓词是制度性推进

热议 核心价值观入誓词是制度性推进

摘要: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相统一,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愿意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誓词内容。同时规定了共70个字的宪法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同时规定了共70个字的宪法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相统一,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愿意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誓词内容。从宣誓那一刻起,宣誓者也就与整个社会订下了一份公开的契约,宣誓者自己也就负上了一份人所共知、无法推卸的责任。各级国家工作人员是中国社会的管理者和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他们作出“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的誓词,也就预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旗帜鲜明地成为公职人员履职行政的基本遵循,对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将进一步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看上去只是一种形式,但却对推行核心价值观有着影响深远的引导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建构的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要求,分别针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领域,各自代表了其中最重要的价值,各有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富强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性要求,民主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主体性要求,文明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伦理性要求,和谐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关系性要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核心价值,彼此依赖、相互渗透、互为前提,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集中展示了社会主义的先进性质,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遵循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既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如此重大,影响如此深远,那么,将其融入社会生活,成为中国社会运转与发展的“基因”,就成为了时代赋予我们的一道必须做好的课题。放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大和深刻,我们可以知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齐抓共管、坚持不懈。只有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内化为全体民众时刻奉行的日用常行,才能确立其核心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指导与引领作用。

实践证明,一套思想价值体系要在社会中找到客观存在基础,就必须被制度化、规范化。要着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如学习新加坡把道德规范法制化,我们也应该认真考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融入法律法规,以及融入单位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的行为准则、村规民约等。本次国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述写入宪法誓词,正可以看作一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制度化推进的积极探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指导性,其思路举措,值得全国各级各部门认真领会。

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制度化推进,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和选拔机制,健全评价和奖惩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察纳入到人才培养与选拔中,对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理论创新成果和相关人员给予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对背离和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加以批评或惩戒,从而激励人们更加自觉自愿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应注重把践行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各种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社会治理都要体现、彰显核心价值观,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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