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传统德性原则看公民道德建设

从中国传统德性原则看公民道德建设

中华民族是一个以德性为精神内核的民族,因而汉语中的“道德”一词远远超越英文单词ethic或morality所能承载的意涵。道家典籍《道德经》承载了古人对这一概念的深邃理解,其中有一句叫作“持而盈之,不如其己,揣而锐之,不可长保”,即以“恰到好处、过犹不及”作为衡量人之德性的重要标准。简而言之,“道德”一词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既是一种自我修养,也是人们处理自身与自然、他人和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

然而在现代社会,道德时常被简化为一系列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行为模式,从一个动词变成了一个名词,即“有德”与“无德”“多德”与“少德”的粗暴区分,其中“无德”或“少德”也往往在老百姓的日常语汇中变成“缺德”。这种将中国博大精深的德性观简化为一种类似财产所有权的话语逻辑,其实仍是建立在一种利己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在当下的境况中,若一个人怒斥另一个人“缺德”,则暗含着对方的某一具体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无论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但这种利己主义,又往往是以公共精神为假借的话语依托的。一个人会在道德上批评另一个人,总是在言谈中体现为对对方破坏公共利益的指责,但在很多时候,公共利益本身也是一个边界和内涵都很模糊的东西。

当然,本文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应该对他人的德性持冷漠的态度,这同样不符合中国文化关于高尚的精神生活的标准。而是,所谓的公民道德应当首要是一种“有余地”的自律状态,是公民个体在德性层面上对自己的约束和修养。只有实现了这一点,那种时常体现为“互相指责”的所谓“道德正义感”才有了价值的基础。

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就是将基本的公民德性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使之成为一种必备的现代素养,从而改变原有教育体系唯知识至上的功利主义思路。而这种德性教育应当以“自我约束”和“自我修养”为价值内核,令年轻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形成温润如玉的谦谦君子之风,而不是将道德化约为“非此即彼”的简单逻辑。

其次,是要在最大范围内确立稳定的公序良俗,尤其要明确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这也就是说对于道德习俗的建设,要与对法律秩序的建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两者既不可割裂也不可混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对德行教化的重视程度极高,因而在很多时候法律体现为一种带有强制力的道德,这就是混淆了法律和道德范畴的体现。所谓“善良习俗”本应是“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社会公认的普遍道德观对行为主体的约束,但由于法制建设的伦理化和道德化,导致道德话语的泛滥成灾,甚至在一些领域僭越了法律的权威地位。

最后,是文化所能发挥的作用。德性的失落以利己主义的兴起为主要特征,这固然不能算是中国五千年文明历史中的新状况,却也显然与社会文化的自我调节能力无法与物质繁荣带来的欲望和焦灼相匹配有密切关系。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经济腾飞及其带来的种种精神层面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包括文艺创作、人文研究、大众传媒等文化体系的充分重视,故而整个社会也就缺乏对德性问题的深刻内省与反思,也难怪道德在很多时候演变为“党同伐异”的话语游戏。

依旧是《道德经》中所言:“夫唯不盈,故能敝而新成。”中国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标准,对于公民道德的建设也应在传统的文化资源中汲取养料。道家德性原则所奉行的“不盈”(约等于“不自满”)原则,无疑是对物质极大丰富、经济极大繁荣所带来的精神层面的“盈余的空虚”的最有力的制衡。简单地引入一些道德行为标准,或许便于宣传,却无法解决根本上的问题。只有促使人们对这个以“盈余”为特征的时代展开内心深处的反思,我们的道德建设才能有实质的成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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