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体制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变革

以体制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国家整体的治理格局和治理能力仍然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治理中涌现的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党和政府有针对性地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特别强调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指导思想。

所谓体制,是制度规则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三个次级系统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对社会治理而言,创新其体制,迫切需要建构它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以及将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建设中的普适性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则。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变革应把握以下方面。

优化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各主体作用

形成合理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前提。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新的社会治理格局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基本原则,其中,政府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组织实施者,社会组织和公民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协同力量。因此,社会治理格局的优化应体现为对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三者角色的合理定位,而基于我国政府主导社会的传统,三者角色的合理定位应以政府向社会还权、放权为基础,以发展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为抓手。

首先,重构政府职能体系。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要求,政府需要进一步厘清与社会的职能边界,凡是社会能做的、社会比政府做得好的职能都要还给社会,政府应主要发挥战略定位、政策制定、机构构建和秩序保障的功能。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已经步入加速期,一方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组织也因此获得了更为宽松的准入制度,部分类别的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可以直接申请登记注册;另一方面,政府正大力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和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文件,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条件。

政府职能转变是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对建立新的社会治理主体体系具有关键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工作仍然缺乏整体建构。因此,政府仍然需要深化职能转变工作,一是加强对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认知,厘清与社会的职能界定,中央政府应发挥关键作用,为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指明基本方向,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二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性支出比重,中央政府尤其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与地方政府分担社会治理费用;三是促进体制内外社会组织平等地参与社会治理,在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中实现政社分离。

其次,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协同治理的作用。政府向社会还权、放权能否顺利进行,与社会是否具有承接相应权力的能力直接相关。随着社会治理的转型和社会力量的成长,当前部分社会组织已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成为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等领域的重要主体。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长期在政府的庇护和管控下成长,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还不强。因此,政府应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条件。

第三,拓宽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公民是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目前部分公民已经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听证、举报等制度也吸纳了部分公民的参与,这些都构成了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扩大公民的参与面、拓展参与途径,还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能力;二是推动信息民主建设,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构建公开透明的社会治理环境;三是发展协商民主,建立健全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通过对话、协调等形式,实现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积极有效的社会协商化解矛盾,消弭冲突,实现社会公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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