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依靠群众智慧,解决“争议土地”矛盾
完成土地确权登记,还有一个前提是要对农民的土地进行精准的实测。但是在调研中,委员们发现,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土地承包关系调整过于频繁,一些耕地征收后没有及时在权证上做出变更,造成目前农民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与二轮土地承包权证上的面积不一致。因此,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由此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屡屡发生。
全国政协常委陈章良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如何确权,尚无统一具体的政策。虽然实际操作中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进行耕作,但目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四荒地”并不予确权发证。有一些农民担心,如果对于自己开垦的荒地不进行确权登记,以后的利益如何来保证?自己种的地将来归谁,还能不能继续投入进行耕种?
已经退地进城的农户,能不能返回农村要求权利?这是全国政协委员胡汉平关心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两者之间表述明显不一致。”胡汉平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应当将进城农户是否获得社会保障作为是否收回承包地的唯一条件,“获得了就可以收回、未获得就不可以收回。”
“二轮承包以来,各地农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分到承包地,由于土地确权后,承包关系将长久不变,有些农民对此反应很强烈。”全国政协委员温雪琼建议,中央一方面要有相关的权威性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此加以指导约束,另一方面也要留给地方基层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自主创新的空间,允许各地干部群众在不违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出“调地”的实际操作办法规程,丰富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
“政府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主要应加强政策引导和进行监督管理,而不是越俎代庖自己去做这项具体工作。”陈锡文说,比如可以由村民选举产生由了解本村土地承包情况、有威望的老同志成立理事会,协商调解相关矛盾,政府则负责引导和监管。
“农民的主动积极参与是确保土地确权工作质量的重要一环。政府应该把动员农民的广泛参与作为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方面,提高农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做好土地确权工作的经费预算保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全国政协委员郭晋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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