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
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明确了我国农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都对30年的耕地承包期予以明确。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有关文件多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而采用“长久不变”的新表述。
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基层干部群众对“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不甚清楚,想法不一,做法各异。以至于群众提出的这方面问题让不少基层干部不敢正面回答。
根据陈章良的调研,目前各地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延续1998年二轮承包时的30年期限不变,即1998—2027年;二是从新颁证年份算起,往后延长30年,如陕西一些地方承包期限表述为2013—2042年;三是认为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指的是在30年承包期之后,再往后延期30年,实质上就是永久不变。
“‘长久不变’的原则迄今尚无法律表达,所有原来法定承包期内不予变动的各项权利,在‘长久不变’的范围内是不是也一概不予变动,尚待明确。”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说,当前,一些地方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另一些地方则在承包期内定期或不定期依人口变动调整承包地,实际上难以实现长久不变。
“农户承包经营权要真正做实为长久不变的财产权,还有不小的思想层面和实际层面的困难。建议坚持长久不变的政策方向,鼓励探索终止因农户人口变动而调整承包地的做法,逐步把原来由小块土地承担的保障功能,转为由农村社保和低保来承担,进一步解放农村土地和劳动力。”周其仁说。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要‘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我认为‘长久不变’应分阶段实现。”傅克诚建议,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对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确需调整的地方,应允许在严格调整程序的条件下“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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