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机制的四维分析

教育公平机制的四维分析

教育公平的实现是一个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实现多阶层、普及化、多元化的教育,使现实社会中的个人逐渐具备全面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性要求社会大力推进基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保障下的更高的教育公平的充分享有,保证教育公平在更高水平上的实现,这样人的能力、体力、智力才能继续向前发展。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促进教育权利、教育过程公平等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教育缺乏提供个人自身不断自我发展的有效机制。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探讨教育公平机制的构建问题,分析教育公平机制的维度,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的教育公平机制的缺失阻碍教育公平的实现

马克思曾指出:“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教育公平的思想,在保护儿童基本教育权利平等之上,首先是提供“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的保障。可见,教育公平的实现不是简单的教育理念上的勾勒,更是需要形成促进教育权利、机会等平等发展的机制。我国现存的教育公平问题,很大程度上不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自身的或自然的原因造成的,而主要是因为教育政策以及由教育政策延伸出来的教育法规、制度、机制的缺失和错位造成的。[2]教育公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迫切的现实需要。

(一)当前教育公平机制不能协调经济不平衡发展所带来的两极分化现象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德国工人党提出的把“平等的国民教育”作为国家的精神的和道德的基础这一主张,指出德国工人党所提倡的这种和经济基础、政治制度、阶级差别毫无关系的“教育公平”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3]事实证明,教育公平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任何脱离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来谈教育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问题的关键是,教育公平要能够对这种由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协调,而不是加剧两极分化。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使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在教育资源分配、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质量平等等方面的差距不断增大。同时,由教育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各种差距,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当下我国教育发展的资源、环境、地域差异极大,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尤其显著,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巨大差异是主要原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形成教育在城乡、地区、性别、民族之间的极大差异,这种教育差异成为教育不公平加剧的具体表现。[4]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变革中,伴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教育公平最现实的问题。教育不但无法推动经济的平衡发展,反而成为金钱和权力的推手,使有些地区出现“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现象,一些贫困地区家庭甚至出现“因教致贫”的怪象。

(二)现实教育公平机制不能抑制某些制度性因素对教育公平的损害

除了经济因素对教育公平产生的制约性作用,一些制度性因素同样影响教育公平的发展。当前我国在政治制度领域存在的一些导致教育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对教育公平的发展有很大的削弱作用。

受长期以来封建传统和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中国现行社会阶层的差别并没有真正消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育公平的实现。一方面,由于对特权阶层的监督机制缺乏,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在教育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基于本集团利益的制度性腐败现象,比如教育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教育“乱收费”现象、“择校热”现象、校(班)际差异不断加剧现象以及高等教育“自主招生黑幕”等拉大了本就存在的阶层差距,教育为上层建筑中部分强势阶层所支配,沦为普通阶层民众心目中的腐败重地,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另一方面,一些旧的官僚体制仍旧存在,阶层之间的双向流动偏少,导致出现阶层板块化、教育管理体制僵化的现象。比如因拥有优越的家庭条件、社会关系而使一部分学生比另一部分学生取得更好的受教育条件;在城乡二元、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二元的发展模式中,由于所处阶层的不平等,农村普通学校的孩子和城市重点学校的孩子的受教育机会、条件是不平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推动受教育机会的多元化和地方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功利主义、文凭主义、学术腐败等不良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弱势阶层群体,如妇女、儿童以及由于社会历史等原因造成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等,他们享受公共教育服务的权利和机会是不平等的,这些都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三)现实教育公平机制不能真正实现受教育者个性自由发展的目标

从微观层面讲,教育公平的内在指向要求教育必须适应个人有别于他人的内在特殊性,赋予个人内在发展的自由,使每个受教育者的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考察我国当前的教育现状,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等诸多环节,教育的公平性、民主化和个性化都有待加强。受教育者无论在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的入学权利与机会、入学条件以及享受充分教育的条件都存在不公平问题。教育公平在尊重受教育者内在差异性上明显不足,受教育者的个性自由发展难以实现。

因此,我们在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教育公平的实现意味着个体有教育选择的自由。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权自由全面地发展自己的才能,尤其是当教育选择的自由性成为现代教育的必然选择时,对受教育者的平等、差异、补偿和评价的关注已成为教育选择的新表征。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剧烈转型的进程中,构建合理的教育公平机制,使教育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发挥功能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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