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维度
亚里士多德提出: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这句话体现的就是补偿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受教育者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提出的。根据受教育者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上的差距,对社会经济地位中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经济上予以补偿,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加强对教育薄弱地区的资源投入,使得弱势群体能够取得与正常群体相同的成功的机会。
第一,补偿对象: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不公平导致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相联系。教育领域的弱势群体通常是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从而在受教育权利、机会和资源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如一些天赋较低和在家庭环境较不利的条件中出生的人,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等,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还是不平等的。对这类群体,在教育政策上要给予补偿。“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的行业以后,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实现。”[17]在私有制社会,妇女、儿童等承受着私有制剥削的伤害,他们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当前社会条件下,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可以缩小他们与强势群体间在教育权利和机会上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的提升。
第二,补偿机制:法制保障。建立教育补偿机制首先需要明确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其次要建立保障弱势不利群体利益的教育补偿实现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18]建立与社会保障机制相协调的教育补偿机制,通过补偿机制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教育利益的补偿,为弱势群体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政策,如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两免一补”政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策、面向中西部师范生的免费教育政策等。面对庞大的弱势群体,这些教育补偿政策虽然在力度和范围上都远不足以消除教育不公平现象,但却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性支持。在我国今后的教育活动中,我们要继续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等教育扶贫制度,扩大对弱势群体的资助范围,规范资助过程管理,保证他们在经济社会中得以生存,甚至生活得更好。这是国家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
(四)评价维度
如果说前面三个维度是目标性维度的话,那么评价维度就是操作性维度。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教育价值观或教育目标,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搜集信息、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不断完善自我和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信息的过程。[19]评价原则是对教育公平状况的监测和判断,对于改善教育不公平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的教育评价体系存在单一性、断裂化、简单化倾向。对评价对象缺少整体连续的关注,对评价结果缺乏科学解读和反馈。“它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明显缺乏教育公平的维度,缺少比较,难以清晰地认识和评价教育公平的现状。评价不是对教育现状的线性描述和统计,而是基于教育公平维度下对某一理论分析框架的比较和评价,并呈现教育统计背后所应具有的教育价值和教育政策的导向性。”[20]
第一,评价的功能:诊断性。从教育评价的过程看,诊断贯穿于评价的全过程。评价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诊断的过程。从确定评价目的到评价目标分析、从收集评价资料到评价结果判断,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诊断。[21]教育评价是以促进改进和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活动,这种评价是诊断而非甄别。
评价的诊断性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教育管理工作的评价,通过对教育管理状态的检查,辨别评价结果的优劣,总结教育的症结所在。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对象的评价。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它有助于教育者把教育对象适当地分置在社会生活或教育活动的展开中,正确找出妨碍个体学习发展的原因,提高个体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以及识别、控制、利用环境的能力等,从而促进教育对象的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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