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尔塔秘密协定”框架下的中国反分裂斗争及其世界意义(32)

“雅尔塔秘密协定”框架下的中国反分裂斗争及其世界意义(32)

[1]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页。

[2] 共青城,苏联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城市,阿穆尔河港口。

[3]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485页。

[4]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485页。

[5]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页。

[6]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6页。

[7]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页。

[8]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8。

[9]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8页。

[10]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9页。

[11] 1945年7月7日,晚23时,斯大林与宋子文第三次会谈,斯大林坚持:今天的外蒙古事实上是一个“人民共和国”,所谓现状,就意味着独立。参阅刘彦章、项国兰、高晓惠编:《斯大林年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8页

[12] “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雅尔塔协定)”(1945年2月11日),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868页。

[13] 转引自《战后世界历史长编》第1编第1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页。

[14] [英]安东尼·艾登著,瞿同祖、赵曾玖译:《艾登回忆录·清算》,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896页。

[15] [英]安东尼·艾登著,瞿同祖、赵曾玖译:《艾登回忆录·清算》,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897页。

[16] “田中奏折”(1927年7月25日),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8页。

[17] “斯大林和罗斯福的谈话记录”(1945年2月8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9页。

[18] 参见梁之彦、曾景忠选编:《蒋经国自述》,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19] 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876页。

[20] 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确定了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而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款则规定了日本的战后领土,“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三个文件中最基础性的文件,凡九条。关于中国和日本主权范围的确认,文件第二、第三条认为:“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如果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的说辞可以表达日本放弃在台湾权利的含义,但现在日本建交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再是《开罗宣言》中所说的“中华民国”,并且日方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这时日本再以波茨坦第八条搪塞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显然就不合逻辑了。尽管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蒋条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 ,但日本方面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还是刻意规避了台湾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只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只是理解和尊重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政府重申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尽管日本与台湾当局实行了“断交”,但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它法律上承认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由此必然产生的逻辑是,日本方面“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不包括台湾的,日本与中国建交的主权关系只限于中国大陆,日本方面废除在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日台条约》,不与台湾发生正式的官方关系并不是基于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而是基于“理解和尊重”中国立场的表态。关于此,当时与大平正芳共同签署《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外长黄华在其回忆录中认为: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充分理解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是“以间接的方式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笔者认为,日本方面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既没有直接承认,更没有“间接承认”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他只是承认了《开罗宣言》确定的“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的立场。这实际是“两个中国”隐喻式表述。若一定要从积极意义上看,日方的这个表述只是明确承认了台湾不属于日本,日本放弃在《马关条约》中获得的对台湾的所有权利。但对于当时已为战败国的日本而言,这是一个没有意义但是必须有的法律表态。参阅张文木著:《论中国海权》,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36页。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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