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饱含着制度创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下功夫
主持人:认真研究本质特征,才能深刻把握基本要求,积极探索有效推进的方法路径。 “四个全面”有怎样的突出特点或鲜明特征?
郭建宁:“四个全面”的特质,我认为是实践性特色、人民性特征、整体性特点。实践性特色是指 “四个全面”解决中国实践问题,是在中国实践中、在百姓期待中、在面对问题中提出来的。人民性特征是指“四个全面”体现人民主体论。我们党要做的就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增进人民福祉,让人民满意,以百姓心为心,以人民为中心,最集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连着人民幸福,全面深化改革要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全面依法治国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从严治党要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四个全面”都和人民及其幸福紧紧连在一起,形成相辅相成的逻辑体系,这就是整体性特点。
杨金海:“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个总特征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换句话说,抓“治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的“新”之所在。为什么这样说?比较一下前30多年不同阶段的改革发展战略布局即可明白。 20世纪80年代,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抓“改革”。90年代,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抓“发展”。进入21世纪后的头10年,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追求各个方面的 “稳定”(和谐),但就总体而言,这一阶段还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治理体系,加之30多年发展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形成了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局面。
党的十八大前后,我们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治理整顿。既要承续前几十年的成果和经验,同时又要消化和解决长期积累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矛盾问题,从而使改革、发展、稳定、治理等各项工作目标更加明确、方向更加正确、制度更加健全,打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升级版”。
为适应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制度创新”要求。据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两次全会分别通过的两个《决定》是姊妹篇,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逻辑联系,这就是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
主持人:这是否意味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穿着制度创新的要求,而推进制度创新,也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规定?由此,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也就具有一种对接关系?
杨金海:的确如此,“四个全面”的每一个“全面”要落实到位,都需要有具体的抓手,这就涉及到具体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制度创新主要是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包括改革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文化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的战略部署、政策措施和实际运行中的体制机制。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制度创新的具体化,它至少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要从总体上协调各个方面的改革发展,使其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打造改革开放的“升级版”。二是要使得这些改革发展的制度性成果定型化,包括将这些基本制度以及相关的战略、政策、措施和运行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前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后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这二者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共同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目标。
在我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还有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就是党的建设。要推进改革、加强法治建设,并将相关成果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中去,关键在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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