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2)

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2)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年来,网络规模与用户持续增长,已经形成颇具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互联网产业格局,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高法院与多个部委针对不同领域的网络侵权问题推出一系列法律解释、保护办法与管理条例,初步建立起网络知识产权制度。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侵权的方式和形式也在不断复杂化,现有制度还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导致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与纠纷问题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态势。

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以及与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何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立法实践、司法实务和政府管理工作中亟待完善的重要问题。而国外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实践与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多部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和管理条例,但大多是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并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且各个法规出自不同部门,一方面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之处,另一方面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领域里仍存在空白(如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立法滞后。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对现有互联网法规与条例进行梳理、修订与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兼具前瞻性与系统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实施与监督。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应与国家的整体创新战略相一致,在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私权性质,与人的利益密不可分。但在互联网情景下,知识产权的社会性得到充分体现,通过网络传输的智力成果也属于全社会的精神财富。因此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单纯强调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要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的是使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平衡原则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需要在此原则基础上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通过支持产业联盟发展、促进跨部门合作和鼓励创造者授权等方式来促使不同组织与个体在互联网环境下创造出最大价值并分享成果。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开发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这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网络侵权的发生,同时也为国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中提供实践经验和创新思路。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在网络保护技术进步的同时,侵权技术也在更新,双方此消彼长。因此就要鼓励与推动网络保护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建立公共技术平台,针对具体的网络侵权技术,联合各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力量进行技术开发,并利用网络反制技术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四)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网络道德规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事业单位与个体的知识产权意识都相对薄弱,而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背后的模仿驱动机制使得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更加薄弱。因此需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培育,在基础教育里开设相关课程,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组织与个体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推动网络文明公约建设,建立网络监督机制,这样有助于有效增强网络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对网络侵权思想与行为起到抑制与引导作用。

(五)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问题,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接轨,同时积极参与对本国有重大利益影响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相对于西方互联网公司对全球市场的主导,我国市场主要由本土企业占据,而且涌现出阿里巴巴等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但在国际化过程中,很多互联网企业经常陷入各类知识产权的纠纷,错失机遇,损失严重。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化,互联网已经成为企业的基础设施,我国需要强化全球互联网知识产权战略,始终把参与和引导世界网络知识产权工作摆在重要地位,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与区域(亚洲)互联网知识产权规则与标准制定,为企业国际化保驾护航,提升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良性循环。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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