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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解读《国家安全法》 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2)

二、《国家安全法》的特点

首先,“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国家安全法》的一个亮点。《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当中明确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中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七条基本原则当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专门规定了人民安全的内容,“即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其次,对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扩充,根据时代特点和时代需要,明确了其比较宽泛的外延。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网络空间、领土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问题,全部纳入了《国家安全法》的范围。这种对国家安全进行原则性立法,明确其范围的方式,符合《国家安全法》在新世纪发展的趋势。

对国家安全的概念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明确定义,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新《国家安全法》对立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防止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滥用或者不当地行使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再次,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设置国家级别的安全领导机构,总体负责国家安全工作。因此,总的来说,新《国家安全法》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为国家安全实现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的国家安全教育日。

三、《国家安全法》在传统国土安全领域的制度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止、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止、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国家安全法》的第十五条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与我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章进行对接。我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包括如下的具体罪名: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也就是说国家安全相关罪名在《刑法》当中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国家安全法》在第十五条对此进行的是概括性的论述,其主要目的是对其属于国家安全事务的范围进行说明。

我们说对国家的忠诚,是任何一个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受到各种物质利诱,有一些重要部门的官员以出卖国家利益来换取个人私利,甚至背叛祖国,从事间谍活动,出卖国家机密。因此在《国家安全法》当中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地规范。

《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些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此处主要说明国家安全包括对一国传统的领土的保护,传统的领土按国际法中领土的概念包括四个部分,即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一国领陆、领水、领空相关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相关条约中。

领陆我们都已经很清楚,下面我说一下领水。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领海部分的相关法律规定。国际上关于海洋利用的相关法律规范,集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当中。联合国曾经召开了三次关于海洋法的会议,198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公约对于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洋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领空。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的主权。

领空之外一个重要的国家安全概念是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在二战结束之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的威胁。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并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国际通行做法。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这一条主要是对国家的常规安全领域与武装力量作了规定。

最近,在我国东海、南海都存在着主权领土争端的问题,说明我国国土安全问题和形势日益严峻。通过法律保护国家主权是必要的措施,而军队建设则是国家安全的一个基础保障,所以近些年来我国加强了军队建设,在国家预算法当中增加了军队预算的投入比例,这也是保证国家安全的一个必要的保障条件。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平晶晶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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