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

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二者都主张要吸收社区内的一切有效资源,教育和监督矫正对象,帮助其真诚改悔,将犯罪分子的服刑地限于社区内,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调动社区有生力量来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一同矫治犯罪分子,帮助其再社会化。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完善矫正机构工作制度。我国立法已经明确规定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惟一执行主体,司法所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全面指挥并调动一切社会资源配合工作,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除了司法所全力应对之外,还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密切配合及大力支持。如在遇到一些紧急突发状况,矫正对象违反矫正规定等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及时抽调警力支援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发挥其强制力和威信。检察机关应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帮助,既能提高矫正工作的实施效果,又能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应该争取给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多的专项基金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物质保障。民政部门应该加强与司法所及社区的联系,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职业能力,为其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使矫正对象能安心投入到社区矫正中,真诚悔过,回归社会。总之,只有以上部门与司法所密切配合才能达到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工作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

完善社会参与制度。社区矫正的效果之所以优于监禁刑罚方式就是因为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社会的帮扶、教育和培训在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中要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建立社会参与制度。促进社会公众与被害人、加害人的良性互动,避免社会成员之间产生隔阂,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就社会组织参与而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建立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来配合政府的工作,以达到精简政府工作人员,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目的。就志愿者参与而言,应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相关的培训制度,提高其工作能力,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通过较为优越的条件留住现有的优秀人才,从而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稳定性,以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

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在刑事司法理念趋向于科学化、人性化的进程中,被告人的地位愈发受到重视,权益愈发得到保障,但被害人仍然处于容易被忽略,诉求无法被充分满足的地位。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而最直接被损害的就是犯罪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后,要建立被害人保护制度,确保被害人参与到社区矫正程序中来,充分反应自身诉求,对犯罪分子的处理能自主发表意见,是否对犯罪分子处以社区矫正的决定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邀请被害人共同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期间,不仅要矫治服刑人员,也要逐步消除被害人的恐惧和仇恨心理,加深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促进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和解。

完善赔偿和解制度。在解决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尽量做到让犯罪人、受害人、犯罪所影响的社区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其中,在法官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调解下充分协商、交流,就犯罪人罪刑的定性和量刑达成一致,促使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给受害人和社区带来的伤害,真诚悔悟,自觉自愿地做出物质补偿,并促使其向被害人及其他受害者道歉并取得原谅,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从立法上确立被害人权利救济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有法可依,有具体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赔偿和解协议达成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协议的监督,对于给加害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要及时补偿,不能用金钱或物质弥补被害人的可以辅之个人服务来缓解被害人内心的仇恨以最终获得原谅,也要通过监督加害人的行为来确保其真诚悔罪,保证不再犯,使得社会关系和谐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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