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建设的十大要点(2)

法治社会建设的十大要点(2)

五、法治社会建设要根植于治理方式的转型

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作为法治建设短板与薄弱环节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治理难度也较大。社会领域治理问题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呼唤治理方式的创新与转型。过去我们长期依赖简单、低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过多地使用命令型、控制型的治理方式,较少地运用激励型、非对抗性的治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治理的发展需要。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遵循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从价值理念和具体技术两个层面,推动治理方式从命令向协商、从孤立向合作、从强制向引导、从单一向多元、从直接向间接的转变;培育和丰富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技术,拓宽社会治理的边界,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度,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以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支撑现代化的治理战略,为全面深化改革鸣锣开道,下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

六、法治社会建设应当与信息化社会相匹配

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已经使我们所处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治理方式和方法。法治社会建设应当高度重视这些新兴的科技手段,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脚手架和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的运用,将信息化作为社会治理方式转型的一种技术路径。信息化技术的广泛运用,让信息传递更加快速、有效,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成本降低,社会活动的开放性、参与性和协同性得以增强,社会治理的技术参数和智能含量大幅提升。在这种转变之下,很多传统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迎刃而解,在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的同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心也应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趋势。

七、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自组织的作用

随着社会多元化与高度异质化的发展,政府独揽所有社会事务已无可能,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组织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自组织并非天然地比政府优越。一方面,政府无法胜任的社会治理任务,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一定能够出色地完成。社会自组织发挥治理作用也存在明显的约束条件,若无科学的规范体系和制度约束,社会自组织也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破坏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社会自组织发挥治理作用需要积极的培育、引导与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将权力由政府向社会转移,首先要改进社会自组织的管理制度。在培育社会自组织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自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让社会自组织在约束条件下不断得到优化,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八、法治社会建设既要注意治理的系统性,又要注意治理的重点

面对日益复杂多元、不断开放演化的社会问题,社会治理已经成为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应当注重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构建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为社会治理提供整体性的制度支持。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应当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关注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潜规则对显规则的扭曲。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大量缺乏公平正义性质的潜规则,这类规则与政府的显规则构成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则体系。迷信、崇拜潜规则不仅使社会规则体系处于分裂状态,而且会扭曲显规则,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二是人情关系对法律规则的瓦解。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绵延、渗透至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并深刻影响着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如果用非制度因素全面支配社会生活,则会导致法律规则的瓦解和法律权威的丧失。理想的法治社会,应当将情与理融汇于法律规则体系之中。三是反诚信行为对社会规则的解构。反诚信行为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容易使人们对社会规则丧失信心和信赖感,甚至削弱社会主体履行规则的行动力,对社会运行的公共理性产生消极影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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