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治考核的目标内容和指标设计存在着特殊性。现代国家的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治理工具,法治也是一种治理方式,服务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终极目标。因此,法治建设本质上也就是一种治理工具建设,实现权力的充分制约、权利的充分保障即可,不必再进一步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的收入提高等实质目标。这就决定了法治建设主要是建设各种程序机制,例如民主决策、参政议政、公开透明、公正审判,等等。因此,法治建设的目标主要是这些程序性制度,诸如“党委的民主决策”“政府的公开透明”“公民参政议政”“审判公平高效”等。这些和经济建设目标、社会建设目标都有着明显的差异,后者主要是各种实质性内容,例如经济总量增长、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等等。
就指标而言,其一般分为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所谓客观指标,是对某一客观事实的反映,例如诉讼量、犯罪率、立法数量,等等;主观指标反映人们对客观社会现象的感受,例如安全感、满意度,等等。经济建设考核和社会建设考核基本上依赖于各种客观指标,例如进出口增量、产业增加值、义务教育生均办学条件标准达标率。受此影响,当前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普遍存在着“重视客观指标、排斥主观指标”的倾向,似乎“客观指标”能够避免所有的争议。客观指标确实很重要,但是在法律领域,直接反映“法治”的客观指标微乎其微,而且客观指标也难以避免伪造、篡改等问题。由于这些原因,国际法治评估的指标几乎都是主观指标。主观指标可以通过科学的调查方法,全面反映法治各个领域的状况,弥补客观指标的严重匮乏。
再次,法治考核的主体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官方的考核一般由党政机构的专门部门,例如组织部、人事局、政治部组织实施,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考核主体。目前,法治考核也沿用了这种模式,一些地方组建了依法治省(市)办,承担专门的法治考核任务。这种沿用传统模式的考核方法,自有其优越性。但是,对于法治考核而言,更适宜于采取“开门考核”的方式。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有着各种统计数据,官方考核部门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就可以作出考评结论。法治建设领域的相关统计数据却很少,考核部门从事考核的“主观性”色彩又比较突出,其考评结论的公信力会受到较大影响。为了保证考核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最好是邀请专家或公众参与考核。“开门考核”是一种民主程序机制,也是符合法治思维、适应法治建设的新举措,值得大力推广。
不过,有些“开门考核”的具体细节有必要进一步修正。例如,几乎所有的党政部门都倾向于设定“公众满意度调查”,以体现考核的民主性。广大公众是党政机构职能工作的直接感受者,完全有资格直接评价政府工作的情况,例如政府办事的效率、法律执行的效果,等等。但是,将公众参与考核局限于各种“满意度”,就存在问题了。公众满意度调查仅仅反映了公众的某种主观情绪,测不出具体的现实问题,弱化了评估考核所具有的诊断价值。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或访谈等调研方式,考核部门完全可以了解公众对法治建设领域的整体感受和意见。对于公众不了解的法治专门事项,例如法院审判等,可以由了解相关情况的专家或干部评估。
总之,相对于我国现行的考核体制而言,法治考核的原则、目标、指标、主体都具有特殊性。只有认清这些特殊性,法治考核才可以科学合理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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