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四种旨趣(2)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四种旨趣(2)

最后,在于追求规律的呈现。在学术思想史上,最能体现这种研究旨趣的实例,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这篇经典文献是对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创造性研究,可以归属于广义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这篇文献解释了国家与法的起源:在原始氏族社会中,没有国家与法。后来,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促成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刺激了氏族首领们的私心,他们通过占有剩余产品的方式而成为富人,他们与其他的穷人形成了相互对立的阶级。为了解决富人与穷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应运而生,并成为了富人阶级压迫穷人阶级的工具。最早产生的国家是奴隶制国家,同时还产生了奴隶制的法,此后,还有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这就是恩格斯阐述的国家与法的产生规律。这就是说,恩格斯在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发现了国家与法的产生规律、演进规律。这样的研究,旨在揭示规律,旨在追求规律的呈现。这样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其实是在建立一种叙事框架与解释框架,或者说,是在建立一种“元叙事”,在于表述某种真理性的结论。较之于前述几种研究旨趣,以呈现规律为追求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主要是思想家的领域。 

以上分述的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四种旨趣,各具独立的价值,不能相互否定,相反,它们之间应当形成互补、互助的关系。其中,“追求具体的真实”很重要,因为它是深化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前提。以此为基础,才谈得上“实现功利的借鉴”。在某种程度上,功利的借鉴是对“追求具体真实”的一种延伸;如果没有“功利的借鉴”,“追求具体真实”的末流就可能流于支离、琐碎。“完成自我的确认”通过生产意义、确认价值,既可以为“自我”找到依据,还可以为变革提供理由,它与人类学研究、自然法学研究都有某些内在的关联。但是,这种研究旨趣可能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需要“追求具体真实”的研究来予以平衡与弥补。至于“追求规律的呈现”,则有助于解释系统的建构,有助于为文明秩序提供终极性的依据,其特殊的价值与意义,更是别的研究旨趣所不能替代的,不过,这样的研究旨趣尽管立意高远,但如果没有其他几种研究的支撑,则可能流于空泛,甚至是游谈无根。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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