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

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

“四个全面”作为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重大战略布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需要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保障。党的建设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起来,同向发力,同抓并举。实现“建”和“治”相统一、相衔接,根本要靠制度,关键是靠人靠队伍,也就是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如果离开爱党忧党、善于治党的人,再好的理论和制度,都难以凝聚从严治党的生机活力、形成从严治党的生动局面。

全面从严治党,具有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越是在党的建设情况复杂、党的事业面临挑战、党的领导任务艰巨的关键时刻,越是需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管党治党,越是需要一大批善于从严治党的人,这对于全面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全面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选拔任用从严治党的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实际工作中,有的对党的建设重视不够,认为党建工作都是“空的”,只有业务工作才是“实的”, 党建抓得再好也“带动不了经济”“提高不了产值”;有的对善于抓党建、做党务的干部有看法,认为抓党建好是“务虚”干部、是玩“花拳秀腿”,抓业务强才是“务实”干部、才是“真抓实干”;有的对推荐提拔善于从严治党的人存在抵触情绪,认为重用管党严格、治党有方的干部,业务型干部会有想法,担心用人导向会“走偏了”。

二是遴选机制不够完善。2014年1月,中共中央重新修订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概括了六个方面,涵盖了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但在这六条中,没有明确如何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在其它章、条里,也均未涉及到善于从严治党的人该怎样重点培养使用。据调查了解,各单位依据《条例》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也都没有鲜明地提出这个问题。从当前党的建设所处地位作用,以及形势任务需要的历史高度来审视,各级党组织对选准用好善于从严治党的人,不论是专题研究的深度,建章立制的进度,还是制度机制的成熟度,都存在一定差距。如:酝酿动议机制、民主推荐机制、考察考评机制、提拔重用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是考核标准缺少刚性。《条例》中明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基本资格、基本标准,应该说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硬要求”“硬杠杠”。由于对抓党的建设、做党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没有明确的遴选指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比如,《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善于从严治党的干部,究竟算不算特别优秀干部?抓党的建设成绩突出,到底算不算“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如果算的话,怎样科学衡量和正确把握?针对这些问题,都需要做进一步研究、明确和固化。

四是激励措施没有跟上。对善于从严治党的人给予适当激励,是激发他们工作热情和责任担当的有效办法。实际工作中,有的用人风气不正,一些善于从严治党的人因为只会埋头干事、不会跑官要官,所以得不到提拔重用,挫伤了他们工作积极性;有的不注重树立典型,对那些敢于从严治党、敢于从严管理的干部,敢于抓党建工作有热情有招数有成绩的干部,该表扬的没有及时表扬,该宣传的没有大力宣传,该奖励的没有实施奖励,使他们觉得“干好干差都一样”;有的缺少责任担当,因为善于从严治党的人坚持原则、秉持正义,所以工作中难免得罪人,或者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需要组织和领导出面的时候不出面,需要组织和领导撑腰的时候不撑腰,甚至还受“窝囊气”、被“边缘化”,使他们感到心寒意冷、没有干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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