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还需越过几道坎儿(3)

国企混改还需越过几道坎儿(3)

公益类企业需要明确界定

“混改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吸引和留住民营资本。”任启明认为,民营资本的产权保护,需要外部的制度环境,更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保证。

贾康认为,在混合所有制下,产权的混合是一方面,但产权混合并不意味着实现混合所有制。

他表示,上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中,工商企业的“公私合营”也可称为一种混合所有制。前些年,中国股份制经济已有明显发展进步,其中不乏国有非国有和公有、非公有股权在市场主体内部的混合,但往往存在国有产权“一股独大”问题和产权规范不落实、不到位问题,所以仍然需要以深化改革来解决。

“达到了产权在企业体内的混合,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意图。现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启动的是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建设,需要落实到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层面。”贾康表示。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提出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任启明认为,关于国企的功能问题一直没有共识。“当前学者们对国企的功能一直处于争论之中,一种观点认为国企的功能应当限于提供公共产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企作为国家组织财政的方式,可以参与市场竞争。”

任启明指出,如果将国企的功能限于提供公共产品,监管方法与普通公司法规则不同,一些国家存在的政府公司或者王冠公司等国企就是通过这种特殊监管方式进行。而如果将国企功能放在组织财政上,则国企需要做的是充分市场化改造,遵守普通公司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两种不同功能导向的国企对应的治理结构、监管原则等应当体现出这种差异。”

在任启明看来,国企混改的具体细则中,需要详细说明如何把国企划分为公益类企业和商业类企业。对公益性企业和商业性企业的划分是奠定未来国企改革最基础的框架,只有首先明确分类,才能够进一步推进国企的分类改革。“分类的标准是什么,需要在细则里面有具体的体现,是按照现有公司直接分离出一部分来专门做公益?还是按照企业的业务划分?谁来对企业的性质进行分类?都需要明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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