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须以“公正”为前提(2)

“刑事速裁”须以“公正”为前提(2)

摘要:“刑事速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创“试验性立法”先河、授权两高进行试点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内容。近日召开的广州两级法院“刑事速裁”工作中期总结会上透露出,截至今年8月31日,广州市12个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共2608件2655人,案件数量居全国首位。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刑事速裁”有助于司法实践精细化

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刑事速裁”或许还是个新鲜概念。但是,在漫长的司法实践发展过程中,此一机制创设实则早有“雏形”。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不少地方法院将之称为“简案快审”,而在最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此一做法则被定义为“刑事速裁”。名称的改变,背后是一系列规则的完善。随着适用条件与实施细则的明确,此一由来已久的司法机制,必然趋于规范和成熟。

按照规定,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形与预期刑罚较轻的案件,才能“速裁”。比如,在广州的试点工作中,“一宗速裁刑事案件,法庭上的过程耗时一般不超过10分钟”。如此这般的快速、高效,显然有别于传统的庭审模式!其最直观的优越性就在于,推动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配置。诸如此类司法实践的细分化,势必会成为改革的努力方向。

毫无疑问,“刑事速裁”于受害者而言,能够兑现一种“即时的正义”。让施害者尽快支付赔偿、接受惩戒,乃是给予受害人的最好慰藉;而对被告一方而言,刑事速裁有效缩短了庭前羁押时间。从而可以避免出现“轻罪判刑少,关押时间长”的罪刑倒挂现象……几乎可以说,刑事速裁乃是一项照顾多方正当权益的机制设计。司法部门、受害者、被告人,都能从中受益。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刑事速裁的相关“意见”中曾明确,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对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一规定,固然能有效贯彻“认罪从宽”的司法主张,却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正视的隐忧。比如说,如何确保被告人能够有足够的知识基础,来判别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又该如何保证庭前羁押状态下,被告人可以基于自主判断而不是被诱导着认罪?

不过,为了规避刑事速裁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少法院都选择通过律师援助的方式,来保护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然而,鉴于“刑事速裁”模式下,庭审环节已经事实上弱化,我们更期待着上述的法律援助过程,能够前移到庭前准备程序。

就目前来看,“刑事速裁”的制度优越性,在于为那些毫无疑义的案件提供一种快捷化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精细化。而从这个角度来看,自始至终,这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过程,而不应掺杂太多的人为引导和主观划定。

应给“刑事速裁”打上公平补丁

从国内部分地方推行的“刑事速裁”试点来看,在法律依据上当无问题。2014年6月,“两高”申请在北京、广州、深圳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试点,随后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授权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刑事速裁”框定了“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已占到我国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8%。尽管这类犯罪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仍然要按部就班一道道“走程序”,导致很多小案子久拖不决、法院刑案积压如山。而通过实行刑案速裁,做到刑案的繁简分流,从而节约司法审判资源,保证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开展更重要案件的审判,从司法审判的社会效力以及科学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角度也是必要的。

然而,目前对于刑事速裁的最大争议和舆论担忧,仍较多集中在审理结果“公平与否”的层面。刑事速裁的庭审过程中,会省略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更多地注重时间效率。但问题在于,缺少了传统习惯中的“当堂对质”“控辩对仗”,不排除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当“哑巴”的前提下,扩大审判方的权威与权力,加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为快而快”的刑事速裁思维,可能因此造成案件结果不公平、冤案和舞弊案。基于这一担忧,为尽可能实现刑事速裁的便捷高效目标,同时确保审判的公平公正,就需要对刑事速裁制度打好几个“补丁”。

其一,以信息公开的“补丁”堵住“不公开审理”的漏洞。在刑事速裁中仍应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应以公开审理为主,不公开为例外,以防止个别权势者以“走暗门”的方式来徇私。应在网络或有关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让公众可以方便地进行查询,确保刑事速裁的法律权威性。

其二,留足证据,预防徇私。刑事速裁程序不再设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但不代表不应该由参加庭审者出具“书面意见”。当事人、律师和公诉人即便不发言,其书面意见、建议仍应提交,并存入案卷档案。这是确保案件得到公平结果,以及事后获得纠错的另一制度“补丁”。其三,要建立比普通刑事审判程序更严苛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一旦有法官在刑事速裁中违法乱纪、枉法裁判,应该罪加一等。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审理刑事速裁案件的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护最大可能的公平。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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