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事先没有想到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使改革的目标如期实现?我认为要思考和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保留
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这既是政治问题、管理问题,也是科学问题。该取消下放的不取消下放,不该取消下放的却取消下放了,都不具备科学性。
因此,取消什么、下放什么,首先要有科学依据,要有去留标准。依据和标准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条:第一,从落实企业自主权角度看,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从发挥市场决定作用角度看,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第三,从管理效果角度看,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有了依据和标准,是否就能自然保证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科学性呢?当然不能,因为究竟哪些事项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哪些事项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哪些事项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要科学认定。不应由审批主体去认定的,那样容易出现“挤牙膏”、“边脚料”、“含金量低”等问题;也不能由被审批者去认定的,因为对被审批者来说,什么都不要审批最好。
因此,尽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紧锣密鼓地进行到今天,各方都有不满意的情况:领导同志不满意,认为取消下放工作还不到位;审批主体不满意,认为再取消下放,我们这个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被审批者不满意,仍然感到办事难。
要达到科学性要求,下一步就要根据权力法定原则和权力设定科学性要求,由人大牵头,政协推动,政府、社会和专家学者参与,以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事项的清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推敲完善,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付诸实施。
二、政府职能中的审批与监管
在政府职能中,审批与监管是两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些部门重视审批,忽视监管,或者用审批代替监管,致使监管工作十分薄弱,产生了严重后果。为了纠正这种偏向,“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就出台了。没有想到的是,这么一个非常实在的要求居然被推导出“不审批就不监管”。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些同志提出,既然不要我们审批,我们也就不再监管。这个观点能成立吗?不能成立。从总体上看,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向来存在这样三种情况:
第一,谁审批,谁监管。环评、水评、气评、能评、卫评、雷评等,经审批通过后,有没有落到实处,就需要跟踪监管。这些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主管部门,因此,对这些部门来说,审批与监管,一身二任。审批之后要认真监管,以保障审批过的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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