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剩两家竞标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是“赢者通吃”还是“蛋糕分享”,联邦总务署一开始更倾向于前者,因为这样管理起来更简单,政府采购的花费也更小,但在联邦众议院政府工作委员会主席杰克·布鲁克斯,这个在政府信息技术问题上长期以来拥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人物的强有力干预下,联邦总务署不得不放弃操作更加简单的“赢者通吃”做法。因为布鲁克斯在政府采购信息技术问题上一直拥护竞争的观点,而在其努力下国会通过的《布鲁克斯法案》里最著名的短语也是“全面而公开的竞争”。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如果采用“赢者通吃”的做法,赢者一定是更具技术和资金优势的AT&T,因为FTS-2000系统的技术要求非常高,它不仅要求在一个网络中要同时集合语音、数据和图像,同时,还要求这一系统必须是上百万政府顾客可以信赖的可靠系统,并且符合国家的安全和保密性等特殊要求,对于这样的要求,一直控制政府电话业务的AT&T显然更具优势。
但问题是,一旦Sprint、MCI等公司失去了政府的采购合同,它们在私人市场的竞争力也将大打折扣,并很可能被淘汰出局,而一旦他们被淘汰出局,政府和公众面临的就将是一个由AT&T一家垄断的电信市场,这就会使美国电信业的发展再次回归70年代以前的格局,即AT&T一家公司既掌控着私人和商业电信市场,还控制着政府的电话业务。这种情况不仅使美国70年代以来在电信市场放松规制的成果化为乌有,还将使政府未来的采购竞争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完全没有竞争而受制于AT&T的意志。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联邦总务署重新设计了采购方案,将合同一分为二,政府会将60%的合同出售给标价最低的承包商,而将40%的合同出售给标价第二低的承包商。最后AT&T、玛丽埃塔团队和Sprint三家公司参与了竞标,结果AT&T以出价最低者获得了合同60%的份额,Sprint公司以第二出价最低者获得了40%的份额。而且合同同时还规定,在为期10年的合同期限内,竞争还会在第四年和第七年重新开始,到时候或许只有AT&T和Sprint两家公司竞争,但如果Sprint标书更好,那么40∶60的比例很可能就会颠倒过来,或许还有新的公司参与竞争,因为那些在此次竞争中输掉的公司,已经展开了强烈的攻势,力图说服联邦总务署在未来的竞标中增加其他公司,而不仅仅局限于AT&T和Sprint两家。这样,无论是AT&T还是Sprint都不可能躺在已获得的合同上睡大觉,还必须以更优质的服务换取联邦政府各部门这些消费者的满意,否则很可能几年之后现在到手的蛋糕就要拱手让与他人。
很显然,这一采购方案肯定不如将所有的合同全部交给AT&T价格更低,而且政府维持两家公司的制度成本、管理成本也会高于与一家公司打交道,但这种采购方式能够保证至少有两家重要的公司共同为政府提供服务。鉴于电信业的淘汰机制,联邦总署相信这对于联邦电信系统的采购项目来说还是有利的,而且该系统的运行也取得了很大成功,在其运行的头三年就比老系统节省了3.46亿美元的成本费用,更重要的是它为美国政府和公众保留了一个竞争性的电信市场,时至今日美国电信业物美价廉的服务不能不说与政府在这一采购过程中的良苦用心关系密切。
政府要想在PPP模式中真正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就必须保证该产品的供应领域存在一个相对充分的竞争性市场,如果没有现成的相对充分的竞争性市场,政府宁可作出暂时的牺牲,也要尽可能培育出一个新的竞争性市场,否则政府面临的就将是一个垄断性的公共服务供应商。而一旦该供应商的垄断地位形成,政府讨价还价的余地就会大打折扣,供应商也很难再有动力去改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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