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形成与确立的历史考察(3)

“四个全面”形成与确立的历史考察(3)

三、“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与演进的历史过程

依法治国,即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就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系统部署,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三大战略举措”之一,将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并进而实现第二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形成和确立,经历了由“法制”和“法治”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演进过程。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别是1978年年底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尤其是汲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在做出工作中心转移和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和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8]的方针,重启了被“文化大革命”中断的法治建设进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作为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并且明确使用了“法治”的概念。在1992年年初的“南方谈话”中,他告诫全党:“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p.379)一大批基本法律陆续出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5](pp.31,30,33)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5](p.808)载入宪法。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持续向前推进。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6](p.15)等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p.24)。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19]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进一步确认“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p.25)同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2](p.14)等作为新的要求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不仅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而且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根本原则、重大任务和具体部署,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目标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也是中共中央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所做出的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

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表述而言,据公开的文献资料,2014年12月31日,习近平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首次使用了“全面依法治国”[21]的表述(这也可视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表述的简化),此后,习近平一直是两种表述并用,但在用于表述“四个全面”具体内容时,除2014年12月他在江苏考察调研时的讲话中使用的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外[22],其余使用的都是“全面依法治国”。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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