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企业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大亮点是突出了企业的责任。
第一,完善各类食品主体的共同义务。一是确定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法律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制度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是确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第4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三是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要考核上岗。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是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现食品安全潜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是强化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确定不同类别食品安全的主体义务。一是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义务。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的标准。法律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切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法律同时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发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同时法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的义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切入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加高风险的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者的义务。法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四是明确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义务。法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识。”五是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法律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同时法律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其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符合本法规定有关对有关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相关要求。”六是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义务。法律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供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七是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义务。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和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消毒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法律还明确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对特殊食品实行特殊监管
《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大亮点是对特殊食品实行特殊监管。
第一,保健食品。一是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和功能实行目录管理。法律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二是对保健食品实行政策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法律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三是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管理规定。法律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四是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管理规定。法律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五是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法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一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施行注册管理。法律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二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用于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药品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一是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全程的质量控制。法律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二是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管理。法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三是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五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产品分装和一方多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六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实施公布。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六、突出地方政府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大亮点是突出了地方责任。
第一,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能力建设。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整合食品检验机构。法律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经营小单位。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实施食品安全的责任约谈。法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六,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法律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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