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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谞:新食品安全法的九大亮点

陈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副司长

陈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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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报告:http://www.71.cn/2015/1025/844442.shtml

  PPT:http://www.71.cn/2015/1025/844443.shtml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高票审议通过。习近平主席签署了第二十一号主席令,规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高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根本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舌间上的安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共3万字,比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多出1.5万字。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一共为154条,比原《食品安全法》多了50条。其中,在154条中修改了近80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这两个字共出现931次,“食品添加剂”共出现101次,“食品相关产品”共出现39次。这三类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的次数达到1071次。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词出现了115次,“卫生行政”出现了53次,“质量监督”出现了27次,“农业行政”出现了19次,“公安机关”出现了8次。为什么要说这几个数字?因为从这几个数字看,就知道这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执法部门是谁,有哪些,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是多少。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一共有九大亮点。

一、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体制改革的成果

第一方面的亮点是完善了体制,用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完善体制这个方面,有哪些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农业部门的职责。农业部门负责什么呢?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还负责牲畜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什么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卫生计生部门在《食品安全法》中所承担的职责是什么?卫生部门是承担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呢?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管理的管理,同时还负责食品进出口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公安部门承担什么职责呢?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二是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案件;三是在查处过程中迅速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决定;四是公安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请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支持的,后者还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在完善体制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增设了基层食品药品的监管机构。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因为食品安全在农村是薄弱环节,农村既是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

二、突出风险治理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大亮点是什么?突出风险治理。第一,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理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法律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法律还规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这些都是作为年度监管管理计划中的重点。

第三,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制度一是确定风险监测的行为规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二是加强风险监测的结果通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同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一是增加食品相关产品的评估。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二是明确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法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三是强化了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法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四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五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突出全程治理的理念

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大亮点是突出了全程治理的理念。第一,确立了食品安全全程治理的理念。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加强食品安全的产地、源头的把关。一是加强农业投入的监管。法律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法律同时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二是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法律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管理。法律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法律同时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完善生产经营者的过程控制。一是生产过程中的要求。法律46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二是在储存运输装卸、包装、保鲜的过程中的要求。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三是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在这里,法律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四是完善了生产经营的过程控制。即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提出了要求。法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田甜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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