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共产党人的底线

守住共产党人的底线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每一位共产党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的心上。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凸显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这两个文件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从其内容体系看,《准则》重在强调理想信念宗旨,划出的是一条高线;《条例》则划出了全体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大量事实表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开始的,丧失底线是其背离党性、走向犯罪的共同轨迹。能否坚守底线,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来讲,是关乎其政治前途的基点所在;对于执政党来讲,则直接影响着自身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根基的夯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时出台,既是对全党上下正风肃纪的进一步推动,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更深远的谋划。

凸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本质要求

客观而言,在党的历史上,出台纪律处分条例并不是新事物。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实际上是对2004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与完善。尽管二者在名称上并无两样,但是新修订的《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仍有很大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将2004年通过的纪律处分条例所罗列的诸多纪律,浓缩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这种体例上的调整,最大功能就是更加突出纪律的重要性,使纪律和规矩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也就是说,这次体例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完善,主要目的就是清晰地告诉党员干部哪些事情不能干,哪些事情得小心。总而言之,其深刻之处就是凸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本质要求。

增减之中体现纪法分开的鲜明特色

同2004年通过的纪律处分条例相比,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色之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去除了原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70多条内容,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比如,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贪污、受贿、挪用”等占据较大篇幅,但是现在将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都删除了,纪律处分条例中不再提及这些内容。因为有很多违纪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甚至可以说是已经明确定罪的,无需再赘述,而且从实践来看,一些干部一旦走到这个犯罪层面,必定是破纪、违纪在先。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才受到纪律处分,那就很明显地说明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不过,要注意的是,“贪污”“受贿”等违法内容虽然从党纪条例中被剔除了,但对相关行为的管理实际上比以前更加严格了。因为,纪律管的范围比法律管的范围要广、要严格。同时,这也意味着纪检监察执纪问责的方式要随之改变,要重点监督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应该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去除现行党纪处分条例中与刑法等法律重复的内容,既是给党纪“减负”,也是为了让纪律更加鲜明。

纪法分开是有其内在逻辑的。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主要通过纪律约束,引导党员自觉遵守纪律。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治国安邦的刚性制度,也是所有公民不得触碰的高压线。法律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治,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纪与国法内涵有别,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纪律是对国法的直接维护,国法是对党纪的有力强化。实际上,纪法分开不仅是避免重复的问题,而且也是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回归本职、抓好主业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不是专门办案抓人,更不是警察抓小偷,而是要抓主业,按照党章要求回归本职,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把规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蔓延势头。事实证明,过去那种大而泛的工作模式并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要想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真正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必须让其聚焦主业。而聚焦主业自然需要纪法分开,以为其提供时间和空间上的支撑。

但是,纪法分开并不是说二者彼此互不相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比如,对于普通群众来讲,国家法律是其行动准则。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讲,情况则不一样:不仅要遵守国法,还要遵守党纪。比如,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在法律条文中并未禁止,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讲就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突破,这既是党纪严于国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其直接体现。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的,党员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党纪,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这说明,对纪律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法律的荒废,而是告诫党员干部既要做法律的维护者也要做党规党纪的遵守者,不要以为不违法、不贪腐,违反纪律都是“小节”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不会有人管、不被追究。这种错误的想法既是对形势的误判,也是对自己行为的不负责。于己有害,于党无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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