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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新常态的新跨越:创新与转型双轮驱动 (7)

——前瞻“十三五”

第三,要使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在市场中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市场竞争优势。一方面需要降低市场的准入壁垒,使得创新型企业能够进入到市场当中,而不是被阻隔在市场之外。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不要立足于现状来对待创新。如果立足于现状对待创新的话,那么创新很有可能无法满足现状的要求。因此,在这个条件下,监管就要从准入型监管调整成事中、事后型监管。先让创新型企业进来,先让创新型业务和创新型模式得到发展,然后再在发展的同时进行有效地引导、规范和相应地限制、处置。在这个条件下,既尊重创新活动,又避免创新活动所带来的不合法、不合规的风险。这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做的第一点。

第二点,要打破垄断企业的许多垄断,要把垄断企业的垄断环节拆开,把市场、空间释放出来,让创新型企业能够进入到市场中,也能够参与到很多垄断的环节之中。在这个过程中,改造和提升原来的垄断企业和垄断产业,一方面可以提升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质量,同时,还会形成垄断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使得创新型技术和创新型产品与传统产品之间所形成的替代性竞争得到发展、壮大。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要想让创新型企业具有优势,就还需要对创新型企业的优势进行体现和强化。比如说,创新型企业在环保领域有优势,或者在资源节约领域有优势,或者在节能领域有优势,那么就应该推进资源价格、要素价格的正常的市场化发展。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应该开征资源税,就可以考虑开征资源税,就要把资源税扩展到一切生态资源当中;如果应该提高劳动的生产安全标准和劳动用工标准,那么就要提高生产安全标准和劳动用工标准,以促使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和合理配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又有一系列的节能节水的特征,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些节能节水的特征产权化。通过产权化,节约下来的产权又可以进入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进一步提升创新企业的竞争力和竞争优势。

为了上述创新驱动的三大支柱目标的实现,国家也将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中提供一系列的重要支持。

“十三五”期间,将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调整、完善和优化研发费用的目录,使得企业研发费用覆盖的面更加合理和科学,使得企业创新活动的成本更加低廉,也使得企业的创新活动得到政府层面的有效激励。

除了普惠性的财税支持政策以外,新产品的采购制度,包括设备的首台(套)制度,以及产品的首购和订购的制度,都会在财税体制和政府采购中予以安排。通过上述的采购,有效地覆盖研发费用和创新风险,使得企业的创新风险和创新收益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收回和补偿,从而使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的时候能够轻装上阵。在金融领域中也会进一步鼓励一系列金融创新的发展,包括市场创新、机构创新、工具创新。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和扩大创业投资,给创业型投资活动以更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还要让金融市场向更多的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开放。比如说新三板(也就是现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它的下一步发展会得到继续的鼓励、支持和壮大,而且在主板市场中也将会新设战略性新兴板,而这个战略性新兴板对创新企业和创新产业中的核心企业也将起到重要的市场支撑。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金融化,以及知识产权的融资环境的改进,也将是“十三五”时期为了推进创新驱动战略而将着力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领域。在这些关键领域中,我们将鼓励一系列创新金融机构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比如说,“十三五”时期的民营银行就没有数量限制了。原则上,民营银行是成熟一家、发展一家、批准一家。在这个过程当中,整个金融环境得到了有序的改善,金融从对创新活动的保障性扶持转变成一种积极的参与,也转变成一种产业之间的有效共赢。其实,现在的金融产业就已经受到了来自创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是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传统金融业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合。接下来,在“十三五”时期,上述的创新在具体的组织模式、产业和企业中仍将会继续有效地深化,并且通过金融支持、财税支持,为中国的创新驱动的三大支柱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今天我与各位观众交流的内容就是这些,主要包括了新常态在“十三五”时期的重要表现,也包括了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在“十三五”时期的地位、性质、作用和将要达到的发展目标。

感谢各位观众。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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