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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新常态的新跨越:创新与转型双轮驱动 (6)

——前瞻“十三五”

四、“十三五”的双轮驱动之二:创新驱动

第二个新驱动力就是创新驱动。大家都知道,创新驱动是经济新常态中从传统的动力结构向新的动力结构发展和飞跃的核心构成,创新驱动在当前重要的表现和要求是,首先,创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制度创新,第二是管理创新,第三是技术创新,第四是模式创新。即从创新层面来看包括这四类创新。这四类创新中的制度创新是与改革紧密相关的,尽管它也会对技术创新、创新驱动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但是它跟改革是直接相关的,更适合把它放到改革当中。“十三五”规划作为一种发展规划,虽然改革是发展规划的核心构成,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讲,它还应该着力于后三个创新当中,即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这就是创新驱动中的创新概念的核心构成。

第二,创新驱动不仅仅是创新,同时还要超越创新。它包括:第一,创新的活动;第二,创新成果的应用;第三,创新成果能够进入到国民经济体系当中,并且取得竞争优势。也就是说,创新驱动事实上要做好三点:第一,要鼓励创新本身;第二,要鼓励创新成果的应用;第三,要使创新成果和创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其它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地位。在这个条件下结合起来的才叫做创新驱动。总结一下刚才所讲的内容就是,所谓创新驱动,就是三类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模式创新在创新活动本身、创新的应用和市场化竞争中得到保护、提升、显化和有序发展的协同和融合。这就是创新驱动的本原。

“十三五”时期就要在这些理念的基础之上,把理念逐一变成能够让创新活动活跃起来、让转化应用活动活跃起来、让创新型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提升起来的有效做法和安排,从而使中国的经济增长在真正意义上开始转向以创新为动力、以创新型企业为支撑、以创新活动为基础的活动。

在“十三五”时期,创新驱动战略的主要行使原则和发展目标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制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要破除一切制约创新思想的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应,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的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在这个基础之上,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以及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就是创新驱动的核心要求和重要的发展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以及一系列的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来保证创新驱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来保障企业研发投入在整个企业的经营收入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来保障企业竞争从原来的打价格战或者是寻求政府的保障(寻租活动)等不规范的活动或者是低水平的竞争转向差异化,转向技术的竞争,转向对消费者需求的供给创新的直接引致等渠道、路径中来。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实施一系列的政策,比如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将得到强化。也就是说,在发生侵权活动以后,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赔偿,在损害赔偿之外,还包括惩罚性的赔偿。这些,都会进入到法律和保护体系中来。大家也知道,我们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将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建成。在知识产权法院建成之后,中国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可以实现“三审合一”。此外,就目前来讲,商业秘密还只能依托财产法来进行保护,而没有专门针对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的保护法律。“十三五”期间,我们将建立这一类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大家知道,模式创新是可以被模仿的,而且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限制。在“十三五”期间,我们也将构建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促进模式创新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创新活动本身是有巨大的激励作用的。除此之外,在这个过程当中还将实施一系列的促进创新活动得到应用和使用的安排。其中,得到应用和使用的安排的最典型表现就是,在把创新转变成设备或者产品的时候,能够得到财政方面的一系列的支持。比如说,财政会采用财政后补助的间接投入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另外,还可以采用首台(套)的方式支持企业的自主创新。同时,还会鼓励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开展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的保险和质押性融资,以及知识产权金融。并在这个领域当中开辟一系列专门的板块来支持创新应用、创新实践、创新成果转化的活动。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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