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可异地换补是简政放权的红利(4)

身份证可异地换补是简政放权的红利(4)

身份证可异地换证 架起便民利民“连心桥”

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现如今,我国已实行信息化管理,身份证便成为我们的“随行者”,无论是选民、户口、兵役、婚姻登记,还是上学、就业,亦或是乘火车、飞机、投宿旅店等等,都离不开“小身材”大用处的身份证,真可谓是“没证寸步难行”。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身份证丢失后的挂失、补办,无疑给外出求学、就业、旅游、居住的人出了一个大难题。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出台,为“身份”插上了“翅膀”,从根本上解决了“跋山涉水”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求“证”的问题,架起了便民利民的“连心桥”。只要符合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区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就可以申请异地换证;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也可到相应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公民还可通过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同时,为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等问题的发生,明确了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这一规定,打消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积极性”,有效保证了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切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由于我国人口多,各地情况的不同,“三项制度”的实施还需关注时间节点。2015年7月到2016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试点;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为确保“身份”的安全可靠,笔者认为,还需做好各地信息的对接、业务流程的调整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促“三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有序的推进,使便民利民的“连心桥”通往神州各地。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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