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2)

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2)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部署。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包含国家治理法治化。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实现依法治理。法治是规则之治。只有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这就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习近平同志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应更加突出党委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各方面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社会治理领域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推动社会治理尽快进入法治轨道。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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