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亟需纠正一些观念误区(2)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亟需纠正一些观念误区(2)

二、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当前我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出的深刻论断,也是新形势下互动推进改革和法治的正确路径。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与法治的共生期、共进期、黄金期。我们正处在最好的全面深化改革时代,我们也正处在最好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做好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这篇大文章,是历史赋予当代中国人的重大使命。

第一,我们要看到,我国当前的改革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改革,而不可能是抛开法治另搞一套的改革。

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43部、行政法规744部、地方性法规9580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随着立法的不断精细化,立法内容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具体,操作性越来越强。如1979年刑法只有192条,1997年修订增加到452条,并先后通过了9个修正案,进行了10次解释。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是164条,1996年修改增加到225条,2012年修改增加到290条。其他方面的法律修改一般也都不同程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如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是104条,2015年修订后增加到154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相适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取得显著进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全面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逐步深入人心,这些都要求新形势下的全面深化改革不能像改革开放初期,可以在一些领域冲破法律禁区搞改革,那样的话,不仅法治权威和法治精神受到极大损害,而且经济社会秩序和发展稳定环境也会受到极大损害,甚至会造成剧烈社会动荡,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新形势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应当是在法治之下有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改革,以最大限度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完善改革决策、规范改革行为、推动改革进程、固定改革成果,保证改革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

第二,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当前的法治仍然是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法治,而不是已经尽善尽美、无需改革和发展的法治。

法治作为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其内容只能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基础的完善程度所决定,而不可能相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还是一个“毛坯房”,需要进行“精装修”,需要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实践和新要求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方面都面临着十分艰巨和繁重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并列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制度目标,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就明确把通过改革不断完善制度的任务提了出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部署了336项改革任务,最终大都要固化为法律制度,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任务极其繁重复杂,特别是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治理体系”,从“社会管理体制”到“社会治理体制”,都是深层次、全方位的革命性变革,必将引发和带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各方面的深刻调整与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和举措,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无疑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些都充分表明,新形势下的法治应当是以改革为动力快速推进、日渐完善的法治。要使法治如一江春水,伴随着改革和发展的脚步而浩荡前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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