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家的平等观最值得注意,因为道家主张一种彻底的平等观,它不仅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且主张“万物齐一”,即人与物无差别的平等。如《老子》一书认为“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意指万物在“道”面前都是一致的,而“道法自然”——“自然”是最高的价值,在“道”面前,万物无高低贵贱可分。这种思想到庄子那里表述得更为清晰,庄子著《齐物论》,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秋水》阐述了“万物齐一”的绝对平等观。道家与儒家的“平等”观看上去是相互矛盾的,儒家认为人有尊卑贵贱,社会是应该分等级的,社会身份、政治地位和社会分工不同,等级是难以避免的。然而,儒家并不认为现实社会的不平等会一劳永逸的合理化,它只是“乱世”和“小康”时代的社会特征,而到了“大同”社会,社会的不平等将归于消失。而要实现这一梦想,首先要克服人在现实社会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如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这里的“均”就是平等的意思。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打出的旗号就是“杀尽不平方太平”,认为只有消灭了不平等,社会才可能进入太平盛世。
相比古代,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平等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平等和具体的法律平等。“权利平等”之所以是抽象的,因为它是一种价值意义,在阶级社会中,它存在于人的观念中。而要把它落到实处,必须有法律的保障,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体现出平等的价值。西方资产阶级从启蒙运动以来就标榜“自由、平等、博爱”,然而,至今他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于是又用“民主、自由、人权”的所谓“普世价值”来消弭“自由、平等、博爱”的乌托邦色彩。然而,现实中的西方社会,无论“自由、平等、博爱”,还是“民主、自由、人权”,都具有十足的虚伪性,诸如“弗根斯事件”等美国白人警察滥杀黑人的暴行就是典型案例——黑人与白人在法律面前实现不了平等,黑人的人权实际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中国共产党从其成立之日起就把人的解放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作为党的价值目标。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首先在军队中实行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例如:上下一致,官兵一致;废除薪金,实行供给制,等等。实践证明,这对加强军队内部的凝聚力进而形成强大的战斗力最终取得全国胜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又把“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了报告文本,这一方面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信心、有能力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认识到,在各种社会等级还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实现完全的、真正的社会平等,仍然任重而道远。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缩写。所谓“公”,即与“私”相对立,指的是公众、社会。《礼记·礼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在“大道”施行、天下为公的社会里,人们就不能“独亲其亲,独子其子”;所谓“正”,就是不偏不倚,不徇情枉法。“正”就是“正义”,泛指道德行为合法则、合规则、合理性、合乎公众认可的社会标准。“公”“正”两字的合词,“正”强化了“公”,“公”固定了“正”,“公正”成为人们对社会运行规则的一种价值诉求。在“公正”的原则下,如果你是一个公务员,你就是人民的“公仆”,就要“公正无私”“秉公办事”。对于任何一个单位,大到国家,小到部门,没有办事公正的领导,就难有尽忠职守的部下,正如荀子所说:“人主不公,人臣不忠也。”(《荀子·王霸》)所谓“社会公正”,无外乎政治公正(权力)、分配公正、教育公正,等等,但这一切“公正”都需要以“法律公正”做基本保障。公正之“公”就是以人民大众为怀,公正之“正”就是不以私利尺度天下。
中国古代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公正”思想,并被近代启蒙思想家直接作为思想资源发扬光大。中国文化传统认为,“公正”是与“平等”相联结的,如儒家不仅倡导“天下为公”,还主张“有教无类”。何为“有教无类”?教育公正就是“有教无类”,“类谓种类,言人所在见教,无有贵贼种类也”⑨。在教育上不分阶级、等级和出身一视同仁,让所有的人都有公平和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正”还是与“法制”相联结的,如《管子·任法》上写道:“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这就是说,法律制度最讲公正,就像大自然那样无私。“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也。”“私”是“公”的对立面,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秉公执法,严禁徇私枉法,所以韩非说:“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可见,加强法制,就能“民安国治”——我们今天强调“以法治国”,这是中国古人就已经认识到的道理。
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十分重视“社会公正”。然而,与西方“普世价值”观不同,我们反对那种抽象的“普世”的“公正”价值,而是把“公正”看成一种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原则,把“公正”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执政措施中。如在干部选拔上,我们党坚持“选贤与能”的原则;在劳动报酬上,坚持“效益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三者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上,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等,这些都是传统与现代、中国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成果,也是建立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把“法治”仅仅看成西方的传统,不是一种无知,就是一种曲解。“法制”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两千多年前,《晏子春秋·谏上九》中说:“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这里的“修法治”与“广政教”对举,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法治”与“德治”并重。西汉时代成书的《淮南子·汜论训》中说:“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这里把“法治”上升到国家治乱兴衰和通古达变的根本方略给予高度重视。中国古代的法家重视法治是人所共知的,法家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观点,主张“刑无等级”,强调处理诉讼应“一断于法”,这在今天也是极有价值的思想。不过,法家过于偏重“严刑峻法”,秦代更片面倚重法家治国,忽视了德治,也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但并不偏废法治。孟子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认为人性本善,国家应以德治为主。但性本善的人,也有染恶而作乱的可能性,因此单纯用善德是不足以从事政治的,所以也要辅之以法。然而,如单纯依靠法治,法律本身不能自动执行,仍然需要依靠人,所以孟子认为“徒善”“徒法”都是片面的。荀子公开主张“礼法并用”,“礼”是道德行为规范,“礼”的进一步强化就成为“法”。荀子主张性恶论,既然人性为恶,离开强制性措施恶行万万不能自除,所以必须依靠“法治”。但人性是可以教化的,通过教化任何人都有向善的可能性,故“礼治”也不可偏废。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都是极有价值的,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以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并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
现在流行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要法治就要废除人治。殊不知,法治与人治从来就是不可分离的,二者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任何法治都是人的法治,没有人,“法治”只是一句十足的空话。“德治”就是一种最好的人治途径,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其社会稳定的基石和支柱就是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和高素质的人。所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要不断地从中国优秀文化中继承法治和德治的两种维度,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理念有机统一起来,构建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的核心,使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的保障下不断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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