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2)

制度创新与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2)

要创新利益诉求机制,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确保诉求渠道的多元化。具体而言,首先要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继续增加各级人大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的数量,这是合法表达诉求最为有效的途径。其次,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促进问题及时解决。最后,创新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参与政治的机会。二是要确保诉求依托的有序化。弱势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拥有的政治资源较少且非常分散,诉求依托多元杂乱,这就需要有序帮助弱势群体发声,使其利益诉求得到有效倾听,这同时也是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三是要确保诉求落实的程序化。为了保障利益诉求的有效实施,在建立好利益保护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推行诉求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在依据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步骤、有程序的实现诉求。

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群众工作贯穿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主要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影响因素复杂化、群体矛盾不断增多的特点。

由于社会矛盾的产生是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建立事前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任何事物都是因果联系着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也是由特定原因引起的,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务必了解社会矛盾产生的前因、后果,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建立动态社会矛盾监控系统,追踪事态发展,寻找问题症结所在。第二,健全事中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矛盾的预警机制仅仅只是一个事前控制机制,能够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但当社会矛盾不可避免时,就需要一个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机制。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起以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齐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原则,争取做到既合情又合理。第三,完善事后社会矛盾考评机制。将各级领导干部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成效作为一项绩效考核指标,与领导干部的晋升、表彰、评优联系起来。与此同时,还需建立起重大矛盾的后续检查、跟踪制度。将化解矛盾的各项任务细分,确保矛盾调处的各个方面有据可查,定期跟踪矛盾化解进展,优秀典型加以表彰,渎职失职加以处罚。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