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太脏罚款”应有三个前提
“车太脏罚款”的规定一经披露,立即引来各方争议。这种争议本身,就折射出脏车、破车管理面临的矛盾和尴尬。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讲,车容也是市容的一部分,车辆带有明显污迹、泥土,的确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形象。从私权的角度讲,根据《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车主洗不洗车、什么时候洗是自己的权利,公权力不宜过分干涉。因此,对于“车太脏罚款”的问题,必须科学制定执法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基于此,“车太脏罚款”理应有三个前提。其一,车身太脏的行为具有持续性。正如有市民质疑:“如果我正好经过一段泥路,把车弄脏了,是不是也要罚?”很多时候,车太脏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应该给其发现和改正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无动于衷,坐视车辆长期带有明显污迹、泥土的,有关部门方可介入处理。
其二,车身太脏造成一定的后果。“车太脏罚款”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脏与不脏不好界定。究竟多大的污迹算“明显”?带多少泥土是“有碍观瞻”?这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在执法中容易造成扯皮和矛盾。因此,与其纠结于表面指标,不如关注车身太脏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的后果。
其三,先教育再处罚。罚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有关部门执法时必须注重方式方法,“可罚款”并不等于“必罚款”,对当事人还是应以教育和引导为主。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分级处理制”,根据违反规定的次数进行分级处罚。如此,才能既服人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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