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掌握严以用权、为民服务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1.要深刻理解严以用权的主要内涵
什么是严以用权?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在百度百科中,“权”字,本义黄花木,“因其坚硬、难以变形,被用于秤之杆、锤之柄、拄之杖”,从而引申为“衡器”,与物之重量相关联。现代意义上的“权”,就是从衡器引申为动词并获得“在审度之后作出决定”的含义。事实上,权力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双重的本质。一方面,作为社会活动的管理调节职责,即“支配或指挥别人的力量”;另一方面,作为人们利益谋取和维护的手段,即“享受利益的工具”。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严以用权的主要内涵呢?第一,从关系看严以用权。第一个是严以用权反映了权力与干部自身的关系。权力虽然是党员领导干部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的,但赋权以后,权力就是党员干部的,那么,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能不能分清公权力和私权利?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服务,人民当中也包括自己。党员干部严以用权,就要给老百姓多谋福利,获得老百姓支持,而不是做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关键时候,老百姓就感激,党员干部就如鱼得水,就会获得老百姓的帮助。这就是说严以用权必须是大公无私,就是说严以用权要先管好自己。
第二个是严以用权反映的是权力和他人之间的关系。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管好自己,在自己享受应有权利的同时还要为他人服务。管理他人,也要赋予别人一定的权力。在这里,严以用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服务管理意识的能力,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也就是说党员干部也得做工作,而不是为自己的私利而做。但是由于缺乏管理服务意识,特别是能力,就陷入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第三个是严以用权反映了权力与社会的关系。权力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施的,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强制力。但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还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权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并且如果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的力量,就会对国家权力产生巨大影响力、支配力。一方面,在社会层面上,党员干部容易犯的错误是人情观和金钱观,由于市场经济和传统习惯的影响,这两个关口是不好过的。过好这个关口,恐怕要靠法治和规则。另外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上,一些妄图颠覆我们党政权的势力,往往依靠安插自己的代理人来发挥作用。这一点很危险。权力到了这个层面,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甚至我们党的生死存亡的事情,而绝非危言耸听。
第二,从内容看严以用权。也就是按照经济社会和自然规律公正用权。一是要符合社会和自然规律。二是权力公正。三是可持续。我在意义当中讲了一些内容,我想,寻求各个行业、中央和地方同级权力的平衡公正,需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来加以解决。在用权方面,“严”字当头并不是说权力过分介入,无论是严格用权,还是严密用权都不是用权严苛。我们说严以用权是难的,只要是用权,就必须从心所欲不逾矩,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和自然规律。所谓社会规律,就是指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进步的动力。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规律是历史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的联系,它揭示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保证人们的活动得到成功,从而获得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归根结底,人们只能在已经获得的生产力所允许的限度和范围内实行自由。所以,党员干部用权遵循社会规律,必须在已经获得的生产力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否则就会受到社会发展规律的惩罚。比如,超出民力承受能力,有的人就会去上访。
自然规律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即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自然规律本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如日食、地震、风雨雷电等。人类运用自然规律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还要受人的社会实践状况与水平的制约,并同社会规律发生一定的联系。领导干部用权要遵循自然规律,注意协调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生态平衡,比如权力要推进经济发展,却破坏了环境,影响了人类的身心健康。
第三,从本质看严以用权。严以用权的本质就是权责统一。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事物时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所谓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率先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任何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都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责任,在履行行政职责时,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行政职权。没有无职权相伴的职责,也没有无职责相伴的职权。职权可以保障职责的履行,职责又对职权的行使进行制约监督,保证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出轨、不失控、不缺位、不越位、不滥用、不怠用、不侵权、不谋私。这样就能够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权履责,做到依法行政。职权和责任的统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和分离,总是处于相互交错发展的过程之中,容易出现有权无责、大权小责、强权弱责、实权虚责等问题和法律实施上的权责分离、揽权弃责、行权违责、滥权代责等现象,在这个过程中,权责统一不断被打破,又不断在新的条件下实现新的统一,使权责统一的水平不断提高,这种矛盾的运动过程构成了行政权力的运作系统。懂得了这个道理,我们就要克服在权责统一问题上容易出现的盲目乐观、理想化、责难、消极悲观、无所作为等思想情绪,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掌握实现权责统一的规律,始终不渝地落实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过程。
第四,从任务看严以用权。从任务看严以用权处理的核心是权益。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就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法律确认的权利。宪法是根本大法,由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清晰界定,也就是对各级地方政府职责的要求。《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受教育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宪法保护公民的权利,我们常常说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说的就是这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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