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歇职范围
(一)分岗位歇职
党(总)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两委”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按程序对其进行歇职。
1、党(总)支部书记
一是不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是没有定期主持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不讨论决定和组织实施本村(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不加强班子建设,不有效协调村(社区)“两委”干部关系;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对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组长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不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四是不抓好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村(社区)群众组织建设,不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五是不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是不领导本村(社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不抓好依法治村(社区)、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不有效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2、村(居)委会主任
一是不组织村(居)民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是不能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不有效向党委、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是不能有效办理本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支持和组织村(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不能做好本村(社区)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不依法管理本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不能有效管理本村(社区)财务。
四是不抓好依法治村(社区)、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不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不能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能有效协助开展打黑除恶工作,不能有效维护本村(社区)安全稳定。
五是不自觉接受村(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不积极把村(社区)党(总)支部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不积极维护班子团结,不能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其他村(社区)“两委”干部
村(社区)“两委”其他干部,在村(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不能按照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分工完成分管工作任务。
(二)分类型歇职
纳入歇职对象管理的村(社区)干部出现以下行为时,可按程序对其进行歇职。
1、党的建设方面。搞“一言堂”或“小团伙拉帮结派”的具体人员;造成村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凝聚力、战斗力不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到位或相互包庇的人员。不按组织程序办理,违反组织原则搞非法串联、贿选的人员。
2、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善于学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吃透政策,落实上级部署磨磨蹭蹭,甚至造成遗留问题的主要责任人;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只求四平八稳当太平官的具体人员;连续三年在镇对村年终目标考核中均排最后一位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及社会稳定方面。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在本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工作中造成重大新闻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责任人;组织或怂恿村民上访、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员。
4、重大事项办理方面。政令不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或重大事项工作安排的人员;对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工作安排敷衍塞责的有关人员。
5、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不遵守有关财经纪律,不及时公开村级账务,经过督促拒不整改的人员。村(社区)财务管理混乱,又不按上级要求整改的人员。
6、较大遗留问题解决方面。不吃透政策,胡干蛮干,未报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产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新遗留问题的责任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原有遗留问题,遇到问题绕道走,相互推诿,将经过努力就可以化解的矛盾上交的人员。
7、纪律作风方面。存在“慵懒散躲、浮拖软推”行为的人员;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会议纪律,经教育没有明显转变的人员;不按镇党政办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会前不请假,会后不说明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传达会议精神,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仍不完成的人员;擅自调整村在镇财政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人员的主要责任人;工作中出现失误、失职、渎职、优亲厚友,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人;工作不在状态,方法粗暴或累计3次以上不假外出的人员,在群众中反映强烈,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人员;开展工作,办理事务,不按照镇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人员;重大问题不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的责任人。
8、存在其它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或违法等行为,镇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研究认为应给予歇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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