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与“抓关键少数”(2)

全面依法治国与“抓关键少数”(2)

抓关键少数的三个着力点

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着力点是思想观念、作风习惯和制度约束三个方面。

把抓“关键少数”的思想观念放在首位,是基于思想观念的重要性,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要使领导干部在法纪的作用、法纪的本质、权力与法纪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上树立正确认识、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认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现代社会,国家无法纪不兴、民众无法纪不安、社会无法纪不稳、政党无法纪不立。如果领导干部思想中根本没有法治纪律观念,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言行必然违法违规乱纪,后果必然祸国祸党殃民。

法纪的重要性由法纪的本质决定。在我国,党章和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反映的是执政党建设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党章和宪法法律的任何蔑视和挑战,都是对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蔑视和挑战,都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蔑视和损害。

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但是,权大还是法大却是一个真命题。党章党规的功能是维护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合法性和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的功能是维护国家公共财产、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正当权益,同时都要求每个公民必须在宪法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尊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都没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权力,也没有超越宪法法律之外的自由。领导干部虽然掌握一定权力,但在权与法之间,法大于权。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是每个领导干部头脑中必须确立的法治观念。领导干部如果颠倒权与法的关系,信奉权大于法,甚至心中只有权而没有法,以权压法,权为金钱所引、为私利所用、为人情所使、为圈子所驱、为关系所累,必然会造成权力的越界和滥用,而滥用的权力越大带来的危害也越大。

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的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权就任性的问题,防止权力越界、权力滥用对法治的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和恶劣影响,除了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促使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外,还有三点十分重要:第一,必须让领导干部敬畏法律、崇尚法律,让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成为领导干部心中最高的道德命令,成为不可或缺的思想素养,根深蒂固、牢不可破。第二,必须让领导干部把对法律的敬畏和崇尚转化为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领导干部一旦把对法律的敬畏和崇尚转化为法治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就能做到在法治之内、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就能自觉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并通过“以上率下”,营造一个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法治环境。第三,必须以健全的制度约束领导干部和管理领导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关键少数”在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中的角色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成为全社会聚光的焦点。要确保“关键少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引导示范作用而不是起否定破坏作用,制度约束必不可少。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约束具有根本性,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不仅最牢靠也经久。用制度约束“关键少数”,首先是用好的制度选人,严把“入口关”,把法治素养作为考察干部德才情况的重要内容,不具备法治素养的人不让其进入干部队伍,更不准其进入关键领导岗位。其次是用好的制度管人,做好全程教育和监督,将法治教育全员覆盖、全程贯通,把是否尊法守法用法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及时提醒和及时纠正。最后用好的制度整肃队伍,畅通“出口关”,对那些把党纪国法置于脑后、知法犯法、恣意妄为的人坚决清除出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关键少数”是一支尊重法治、纪律严明、能够干事、勇于担当和具有威望的队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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