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怎样才能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

中国怎样才能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

人作为社会动物和政治动物存在,总是在一定的共同体中生活。人类共同体各种各样,但最基本的共同体是国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现代国家共同体通常设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现代社会共同体则是各种各样的,有行业性的、特定利益特定目标性的、地域性的、血缘性或宗教性的,还有兴趣性的,等等,社会共同体通常也设置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内部事务和处理与国家(政府)及其他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由于现代社会在任何一国之内总是两种共同体并存,故一国的治理必然包括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一国的法治建设必然包括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中国”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统称或简要表述。我们在这里之所以用“法治中国”而不用“法治国家”表述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是因为“国家”有两重涵义:地域意义的国家和政治意义的国家。就地域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等同于“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地域范围内建设法治国家。但就政治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则不等于“法治国家”,而是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专门探讨法治社会建设。但是探讨法治社会建设不能不涉及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同时推进的两大宏伟工程。法治国家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人大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正司法制度的建设等诸项子工程;法治社会建设工程则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社会行为规范建设、社会监督和解纷机制建设等诸项子工程。

另外,在中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都必须以推进法治执政党建设为前提和保障。作为中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性质上既有社会的因素,又有国家的因素,但它又既不完全属于社会,[1]也不完全属于国家,[2]而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对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决定性的。在中国,没有法治执政党建设,没有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都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本文研究法治社会建设,不仅要与研究法治国家建设联系起来,而且要与研究法治执政党建设联系起来。

一、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前面我们概述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关系,下面我们再具体讨论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包括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法治执政党建设的关系。

我们首先讨论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关于此二者的关系,笔者两年前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条件。[3]

笔者之所以认为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理由主要有五:其一,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法律,需要良法为人们行为提供规范,确立社会关系准则。而建设法治社会所需法律,所需良法,需要法治国家供给。没有法治国家,没有人大的科学立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良法基础,法治社会不可能生长、存在。尽管建设法治社会所需法律,所需良法并非完全由人大立法(硬法)供给,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4]但人大立法(硬法)毕竟是基本法源。其二,法治社会需要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撑,而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赖法治政府的保障。没有法治政府,国家经济基础不可能稳固,社会秩序不可能稳定,从而法治社会也就难以存在和运行。其三,法治社会需要国家公正司法提供有效的解纷机制。法治社会虽然能自生一定的多元化解纷途径,能够通过自治化解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5]但是,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毕竟是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国家的公正司法,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法治社会将难以维继。其四,法治社会公民自治主体的生长、发育需要获得政府的宽容、支持和保障,而能宽容、支持和保障公民自治主体生长、发育的政府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治政府。如非法治国家的法治政府,专制国家的集权政府岂能容忍公民自治主体的生长、发育,岂能容忍政府公权力受社会权力的制约?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法治国家,就没有公民社会,而没有公民社会,自然不可能有法治社会。其五,社会公权力也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予以一定的监督、制约。因为社会公权力也是一种权力。凡是权力,就必须有监督、制约,否则,同样可能产生腐败(如中国足协就曾经产生过严重的腐败)。对于社会公权力可能的腐败,有两种最基本的监督、制约途径:一种是社会共同体内部及其成员的监督、制约;另一种即是国家和政府的监督、制约。毫无疑问,能有效监督、制约社会公权力的国家、政府只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笔者之所以认为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理由主要有三:其一,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法治社会建设的配合、支撑。只有在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才能获得适宜的环境。法治国家不可能在虚无缥缈的空间建设,而必须在现实社会中建设。现实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无可选择的空间。很显然,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环境,才可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试想,如果我们的整个社会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的大多数国民都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还能建设法治国家,建成法治国家么?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会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其二,法治国家建设有赖于法治社会建设为之提供一定的协助治理机制。现代国家治理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管理,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在多元治理主体中,最重要的主体就是社会公权力主体。另外,像社会公权力需要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样,国家公权力同样需要,而且更需要社会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为此,必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生长、发展,提高其参与国家法制监督的能力。其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是人民,而人民是生活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之中的,他们同时是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的素质就是人民的素质。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民,高素质的人民只能源于各种社会共同体的供给,源于法治社会的供给。没有法治社会培养、锻造高素质的各种社会共同体成员,高素质的人民就没有来源。而没有高素质的人民,就不可能,或至少是难于建设法治国家。

至于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法治政府本来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我们前面讨论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实际上就已经涉及和包含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关系的内容。但是,由于政府在国家中相对特殊的重要地位,有时我们研究法治中国的问题时,会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并列。[6]因此我们在讨论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后,有时还会进一步单独讨论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我过去在相关论文中曾有这方面的讨论和论述,故本文不再赘述。[7]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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