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模式转变及中国的贡献(3)

全球气候治理模式转变及中国的贡献(3)

从大国博弈到合作共赢

各国采取国内气候行动和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动机,几乎都与气候变化背景之下各国国家利益有关。国际社会需要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逻辑就在于,气候变化对全球及各国的利益均会造成重大影响,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总体而言利大于弊。采取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最终会实现中长期内各国福利水平的共同改善,其结果要远好于延误行动或者行动不力而导致全球俱损,也好于仅有部分国家采取行动时全球行动力度仍然不足且利益分配格局可能出现重大偏颇的后果。从时间维度来看,巴黎气候大会的成功,关键在于其在三个难点问题上达成了基本共识。

首先,在长期气候目标上达成了基本共识,维护了各方的政治底线。巴黎协定中最终达成的2℃温控目标和1.5℃的努力方向,是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及发达国家与新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均衡。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希望将通过1.5℃温控目标来降低自身遭受的损害,而新兴经济体则希望通过2℃升温目标来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而发达国家则希望通过推动更有雄心的温控目标来输出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根据联合国环境署发布《2015年排放差距报告》,如果(截至2015年 10 月前)各国提交的119 份“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减排方案能够全部得以实施,在2030 年产生的排放水平将把2100 年的升温控制在约3.5℃。到2030 年与实现2℃温控目标排放量的差距为140 亿吨,到2025 年的差距为70 亿吨。显然2℃升温目标在目前来看,就已经很难实现,1.5℃目标就更加具有挑战性。但在《巴黎协定》中将1.5℃作为努力方向提出来,照顾了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政治红线,也为未来探索更加有效的减排方式提供了可能。

其次,在气候援助资金数量上达成了基本共识,体现了各大国的道义担当。资金问题是近年来气候变化大会争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的减缓与适应行动提供资金支持是发达国家在《公约》下应尽的义务。2009年在哥本哈根,为了推动《哥本哈根协定》的达成,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承诺提高气候出资的数量,在2020年达到年均1000亿美元的水平。但由于各国对气候出资的定义、范围和计算方法并无共识,气候出资的进展一直颇具争议。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仅是将原来的官方发展援助打上了气候变化的标签重新包装,并没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支持。特别是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陷入衰退,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难以提出进一步的资金承诺目标,在中国承诺南南气候合作基金后,部分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想将南南合作纳入公约体系,进行相应的管理、报告和核证。而在巴黎,由于发达国家在气候融资上不能提出任何量化的资金目标,只能一味向发展中大国施压,以动员更多资金参与为由力图转移注意力。最后各方在巴黎并未达成2020年后的气候出资目标,仅就发达国家气候出资的透明度问题取得部分进展,并决定在2020年就2025年发达国家出资目标以1000亿美元为起点进行讨论。

最后,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简称“共区原则”)问题上,各国通过发挥政治智慧,坚持了“共区原则”,体现了《巴黎协定》的公平性。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身份的区分问题,其政治意义远大于其经济与现实意义,不提“共区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政治上无法交代。中国虽然依自身可持续发展需要已经提出了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峰的减排目标,也对外做出了出资200亿人民币建立南南气候变化合作基金的承诺,但“共区原则”的维护与延续维持了中国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变化,为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赢得了更多的腾挪空间,也巩固了发展中国家集团的团结和中国在此问题上的领导力。可以说“共区原则”在《巴黎协定》中得到了较好体现的是发展中国家支持《巴黎协定》的主要原因,而中方在促成此问题上的贡献无出其右。

协定的背后,是国际社会为最终达成一项全球性多边气候变化协定付出的多年心血。在科学界、企业界、决策者和社会公众的大力推动下,各谈判大国顺应了历史的趋势,做出了准确的选择,至少在纸面上已经认同上述逻辑。这样的认识,不仅基于各国对于自身国家利益得失的判断,也基于各国就气候责任的道义担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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