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8)

2.从诉讼过程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大大增加了各级行政机关被诉的风险和几率,也对诉讼的程序、环节作了更加精细的设计,对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两点比较关键。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展示政府的法人形象,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助于密切官民关系。从过去的情况看,许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确实存在不愿意出庭应诉的情况。这既可能存在工作上比较繁忙安排不过来的客观原因,也可能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心不熟悉诉讼程序和案件情况而影响出庭效果的主观原因,最终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总体数量和比例相当低。

当然这一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诉讼义务,得以在法律当中固定下来。社会公众,包括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十分关注和期待。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法律的规定出庭应诉,按现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必须要提前说明理由,并且要接受法院的审查。

审判实践当中,原告往往也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理由提出一些质疑,有时候原告还据此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申请将庭审安排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的时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这实际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讲,还不好说是扩张解释,而是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涵盖面更大一点。一方面,这个规定为行政机关全面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尽量创造条件,因为有更大范围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有些原告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其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此外,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原告除了可能当庭提出质疑之外,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核实,一旦理由不成立,可能还会要求法院作出相应的处理,甚至请求法院进行制裁。所以新《行政诉讼法》除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之外,还限定了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这些就是要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