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建设周密细致
要遏止腐败思想,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二者不可或缺。在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中,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第一,注重设置相对独立的多层次监察机构。自秦汉开始,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从汉武帝开始,监察与行政相分离,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原则,设十三州刺史,监察地方,开创我国巡视监察制度之先河。自曹魏开始,监察向组织机构化方向发展,其标志是中央御史台的设立。此后历代名称虽有不同,但延续不变,体现出监察在封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监察法规完善。为防止监察过度干预行政,同时对监察官自身进行制约,自汉代开始,历代都有严格的监察法规。例如,西汉《六条问事》、曹魏《六条察吏》、西晋《察长吏八条》、隋代《司律六条》、唐代《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和《六察法》等。历代监察法规既监察吏治,也督察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既纠举不法,也举荐人才,但非条例范围不察。
第三,法律制定细密。“法者,治之端也”。自战国秦汉开始,关于惩治贪污受贿、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立法规定逐步具体化,“主守盗”、“受赇”、“不直”、“废令”、“畏偄”、“故纵”、“不以实”、“阿党”等腐败不法行为及惩处办法,均载入法律。魏晋律中有《违制》、《请赇》、《告劾》、《偿赃》等专门针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的律篇。自晋律始,则有公罪私罪之分,贪污受贿皆入私罪。唐律在总结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经验基础之上,将反腐倡廉法制建设推向高峰。
第四,行政监督与考核较为完备。自战国秦汉后,国家在官吏的选拔任用、日常公务、生活方式、考绩考核上都力图做到有规可依。秦汉有“乡论”,个人的乡里声誉对其入仕影响至重。在汉唐制度中,关于钱财物的管理、行政权限与程序的划分、官吏出行待遇等,都有比较严谨又可操作的规定。历代以道德、能力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在推动多层面的廉政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今天的中国是从历史的中国发展而来,当代中国的反腐倡廉与各种剥削制度下的反腐倡廉有着本质区别,但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仍是一条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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