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的法治之路

简政放权的法治之路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简政放权同样须走法治之路。

十七大、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都强调,完善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这是实现简政放权的根本。

组织法最主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实现职权法定原则。

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将权力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职权法定。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务院组织法,将行政权力授予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的职权由国务院通过立法授予各部门,再报人大批准。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由全国人大制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授予地方各级政府。

目前,中央部委的职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三定”规定授予。当然我们希望能够制定正式的各部门的组织法。中央编办为此作过几次努力,但尚未完成。职权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从我国的体制特点而言,组织法关于职权的设定,重点是在中央各部门的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可能略有不同,但还是以中央各部门的职权为根据和基础。而中央各部门的职权的设定,又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一是部门设置的影响。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设置,改革开放前是从苏联学来的一事一部模式。能源,有煤炭、有石油、有水利等等,各成一部,交通,有航空、水路、公路、铁路等等,也各成一部。或者说实际上是一事数部。这样,职权就非常分散且交叉或重复。改革开放后不断变革,所谓大部制就是把一事数部合并为一部。但大部制改革尚未完成。已合并的在职权上有时也是各行其是。一件事情由几个部门管理的情况也还没有完全解决。职权分散、交叉、重复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职权设置尚未跟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就是上层建筑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最重要的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有些部门还在行使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力。三是职权设置没有适应建立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缺乏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什么都管。社会组织、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大都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或是变相的一部分,没有行使自律的权力。四是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也都纳入管理范围。

这样看来,简政放权首先涉及的是组织法关于职权的设定,而职权设定又与机构设置相连。这一改革的影响就很大。建议是否可从调查研究着手,进行国内和国际的调查、比较研究,根据我国特点,能大致划出应然的职权需要和机构设置,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组织简则,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革进程。需要有一个总体设计和进程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规定都相当简略,且没有各层级政府职权的区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的重点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制定中央和地方关系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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