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值得注意的是,简政放权,一是要简政,政府只管自己应该管和必须管的事;二是要放权,放权不能单纯理解为把权下放到下级、基层。放权还包括,把公民、组织自己可以决定的权力放还个人、组织;把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能够自律的权力放给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这才是更重要的。这就是中央提出的要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把许多原来由政府行使的权力,但完全可以社会协同,由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自治自律来完成的,交给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都能够把各自的内部事务管理好,这将大大促进简政放权。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包办一切的理念和习惯,要建立治理体系还有一定难度。基层自治组织,特别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虽已有法律规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关键是如何使村民委员会能做到自治自律。城市中的基层自治组织,原有居民委员会曾有法律规定,现在又有社区之名,这二者是什么关系。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建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健全社会组织、行业组织。例如,多数人都在某一行业中工作,如果行政机关把各行业内人员的权力放给行业组织,让行业组织承担自治自律的作用和责任,简政放权就会收到很大的成效。行政机关就能把更多精力用于服务行政。其实,行业组织的自律要比行政机关的管理更为精细和强有力,因为这是内行在管理,更清楚行业自律的重点和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国家正在启动社会组织的改革,逐步建立社会治理体系,在适当时候,就需要用立法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依法继续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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