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简政放权从程序方面要求,首先是公开,权限公开、条件公开、流程公开。公开才能明确显示是否简政,才能接受公众监督。其次是,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如,一个机构,只能一个窗口对外,不能在机构内再设几道批准程序。属于不同部门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现在很多地方都设置行政大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运用网上办理等,使程序大为简化,方便公众。应该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在许可领域,各地采用了许多办法,简化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一件事情,需经过很多审批程序,没有按许可法的要求,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或者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等情况,仍然需要若干行政机关审批的,办一件事,仍需盖若干个章的,还仍有存在。更多的是在一项审批程序前,行政机关自行设定一些前置程序,例如,丢失老年证去民政部门补办,被要求先到当地派出所开丢失证明;公民买房,要先去派出所开无犯罪前科证明等等。此类事情极多,这中间也存在行政机关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当然也有懒政,不愿查资料的问题。这些事情虽非大事,但却增添公民许多麻烦。办事难是基层普遍存在的情况,纠正起来很不容易。当然,程序问题有时涉及部门的实体职权。反之,程序上的改变也有利于促进部门职权的简化。
总之,简政放权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造成政繁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定目标,以法治手段逐一解决,并使简政放权的成果得以巩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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