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2)

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2)

——以网络约租车监管为例

二、采用鼓励创新的谦抑性监管策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我国网络经济的关键词是创新、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创新。创新是竞争激发的,没有竞争,就没有创新。缺乏竞争的领域,也注定缺乏创新。采用鼓励创新的监管策略,不是指对创新进行事先制定财政补贴,而是尽最大可能创造竞争的局面,通过激烈市场竞争倒逼创新。

(一)赋予地方在网络经济监管方面更大自主权

网络经济的竞争既是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地方监管的竞争。互联网经济的创新,既是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也是各地政府监管创新。网络经济不监管不行、不按照互联网特点监管也不行,这其中监管思路、手段、模式的选择,极其考验各地政府的治理水平。因此,应当赋予地方在网络经济监管方面更大自主权,让地方政府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多样性强的特点,激发各地在监管创新方面进行理性竞争,打造全国性各地争相鼓励监管创新的氛围。中央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是注意防止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守住法律、行政法规的底线。由于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主要经营场所的全国范围迁移,因此赋予地方在网络经济监管方面更大自主权也就给了企业用脚投票、选择最适合自己监管环境的权利,同时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二)最严格控制针对新兴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在网络经济领域,互联网技术已经天然地降低了公民和法人从事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技术门槛,使得互联网经济内部竞争十分激烈,这是互联网经济创新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因此,采取最严格的新兴产业准入门槛审核,是鼓励创新的包容性监管策略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指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这就是鼓励创新的包容性监管策略具体体现。

(三)坚守监管谦抑性原则

所谓监管谦抑性原则,是指充分认识到政府监管只是市场经济的辅助措施,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自律机制。互联网经济在中国发展有了很大的成绩,也面临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能一上来就用政府全部管起来的方式解决,这样只会严重扼杀创新。要认真分析互联网经济产生问题的原因,只有确属政府监管才能解决的,再用政府监管手段解决。

此外,针对互联网经济的政府监管,要为互联网经济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互联网革命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新工业革命,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发展,蕴含极大潜力。当下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商贸已经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但这也只是这场革命的开始。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互联网+’未知远大于已知,未来空间无限”。因此,针对互联网经济的政府监管,要为互联网经济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不应该管得太“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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