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4)

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4)

——以网络约租车监管为例

四、建立相对集中且与激励相容的网络经济监管体制

网络经济需要政府监管,政府也要根据网络经济的特征适时调整监管模式,实现更好的监管。既然网络经济天然具有跨地域和跨行业融合的特点,政府针对网络经济的监管体制就应当淡化地域分割性和行业区分性,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相对集中的网络经济监管体制。

(一)要适当提升互联网经济监管的层级管辖

一般而言,针对传统经济政府监管的层级管辖主要是市县一级属地管辖。但互联网经济天生就是跨地域经营的,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的服务范围都是全国性甚至世界性的。一家主要营业地在云南昆明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违约事件,其投资人往往分布在全国各地。此外,互联网企业大多是轻资产企业,其往往只在少数几个中心城市设立营运中心就面向全国提供服务。市县一级监管机构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应当适当提升互联网经济监管的层级管辖。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我国电信基础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主要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两级部门实施。我国互联网+产业之所以在近些年蓬勃发展,也是受益于电信行业相对合理的管理体制。推而广之,对于互联网租约车行业的监管,也没有必要下沉到市县。对于其他互联网经济的监管,也应当适当提升层级管辖,以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机关监管为主。

(二)要适当集中互联网经济的监管权限

由于我国政府监管部门是按照传统行业划分的,而互联网经济又具有天然的行业融合属性,导致少数互联网公司的同一类经营活动同时受到多家主管机关的监管;呈现多头监管的局面。比如,网络约租车首先是电信增值业务,要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监管;其次是交通出行服务,要受到交通部门的监管;网络租约租还涉及到保险问题、安全问题、支付问题,又同时受到保监会、公安交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网络约租车司机同时提供城市导游服务,又涉及到旅游管理部门监管,多头监管十分明显。因此,要适当集中互联网经济的监管权限,将涉及互联网经济的监管权限从行业主管机构中逐渐剥离,集中到类似发改委、网信办或者工信部这类综合监管部门或者专业互联网监管部门,有助于互联网经济长远发展。

(三)努力实现互联网经济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激励相容

互联网经济绝大部分都属于创新型产业。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创新不仅仅意味着可以带来更多的收益,往往也意味着一种“创造性破坏”,即“不断地破坏旧结构、不断地创建新结构”。[3]在这种情况下,创新并不是皆大欢喜的事情,而是意味着旧产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会导致社会阵痛。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实际上已经使得很多传统行业面临被迫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尽管根据统计,互联网每减少一个传统行业工作岗位的同时能够增加2.6个新兴产业就业机会,但是互联网导致的传统产业出现调整阵痛也是客观事实。[4]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传统行业主管部门对互联网经济实施监管,有些部门基于传统行业的压力就会采取对互联网经济发展不那么有利的监管策略。尽管我们各级行政监管部门都应当站在大局角度考虑问题,但是长期形成的行政监管机关对监管行业的行业保护性,也需要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予以遏制。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将互联网经济监管职能集中到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激励相容的监管部门中,比如发改委、网信办或者工信部等。

最后,建立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从业者双向交流体制,实施更加专业和符合业态的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产业行政监管的一大瓶颈是,监管人员大多是从其他传统监管机构抽调而来,对互联网新业态的了解不够,一些同志甚至都没有用过互联网相关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监管很难实现。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有深入了解的人员只能来自于业内,因此应当建立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从业者双向交流体制,吸收新兴产业从业者加入监管队伍,更好地根据产业自身特点实施监管。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1] 阿里研究院. 互联网+:未来空间无限[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5.

[2] 朱迪?弗里曼, 毕洪海译. 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65.

[3] 约瑟夫?熊彼特,吴良健译.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47.

[4] 公欣. 迎接互联网时代、就业有喜有忧[N]. 中国经济导报, 2015-7-14.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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