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3)

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3)

——以网络约租车监管为例

三、实行政府与企业合作监管模式

政府和企业合作监管的思路早已有之,“没有行业的协作,大部分管制方案都会失败”。[2]但是互联网经济的特征使得政府和企业合作监管更加具有效率、更加具有吸引力并且成为政府有效监管的唯一可行路径。

(一)互联网经济时代超级网络平台公司的出现,使得政府与企业合作监管更加便利

由于互联网经济天然具有跨地域和跨行业的特征,加之互联网信息服务规模经济效应远远大于规模不经济效应,互联网经济时代极易形成几家大型网络平台公司。这些网络公司并非亲力亲为提供商品和服务,而是成为专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超级网络平台。比如,淘宝网本身不出售商品,只是作为众多商品出售者的网络交易平台存在。再比如,网络约租车行业的优步(Uber),消费者很大程度上只是在互联网平台享受第三方提供的城市客运出行服务,优步(Uber)只是作为互联网平台出现,自己并不拥有任何一辆客运汽车也不雇佣司机。在互联网经济之前,我国各地政府与企业合作监管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监管对象比较分散,缺乏真正有代表性且运行良好的行业组织,政府与企业合作监管不知从何下手。但互联网经济改变了这一点。以互联网约租车为例,当前全国互联网约租车平台主要是滴滴出行、优步、易道、神州租车等少数几家互联网公司。相较于众多分散的出租车公司,政府在对网络租约车行业实施监管的时候,只需要和几家超级网络平台公司合作就能够实现政企合作监管。

(二)互联网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超级网络平台公司更有能力实施实时监管

监管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发起,都离不开对信息的掌握。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的世纪,掌握信息才是真正掌握权力。在对具体经营活动的信息掌控方面,超级网络平台公司远远超过政府监管部门。互联网租约车企业永远比政府更清楚接入平台从事相关服务的驾驶员、消费者和车辆的信息,并且现代GPS技术和网络互动评价机制使得互联网企业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监管所需的信息。诚然,政府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互联网企业共享这些信息自己亲自监管,但是政府监管部门人员和经费的有限性,也很难针对互联网约租车日常经营活动实时监管,因为政府就算获得足够信息也无力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当前,每天都有数百万人乘坐互联网租约车出行,而且没有任何数据表明互联网租约车在安全性方面不如传统出租车,这就说明互联网公司自己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是具有效率的。

(三)互联网经济时代政府也只能通过与企业合作监管实现监管目标

正如上文所述,互联网经济时代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这个时代人人都是个体户、人人都能开出租设商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合作监管已经不仅仅是追求更高监管效果的考虑,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因为相较于海量的个体从业者,政府监管部门掌握的资源是远远不够用的,政府监管个体从业人员属于有心无力,与企业合作监管成为互联网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唯一可行路径。

当然,政府与企业合作监管并非政府不管、放任企业去管。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超级网络平台公司有能力监管,但并不意味着其拥有足够的动机实施监管。互联网企业也是企业,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会因为其是互联网企业就发生改变。政府仍然要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针对互联网企业实施监管。只不过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针对个体从业者亲力亲为实施实时监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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