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贞:中国古代三大盛世通用的治理经验

陈美贞:中国古代三大盛世通用的治理经验

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频繁被提及的盛世主要是三个朝代的,即西汉盛世(公元前180年—公元前49年)、唐朝盛世(627年—756年)和清朝盛世(1662年—1796年)。从历史上看,古代盛世基本上具备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吏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心所向及持续时间较长等特点。纵观古代历史,在承接经济凋敝、社会动荡的大乱之后,建立新朝并形成盛世的朝代不多,从大乱走向大治的经历中蕴含着一些治理经验。中国古代三大盛世是农业文明,农村广阔,农民众多,统治者都确定农业为国之根本,强调通过轻徭薄赋来减轻农民负担。除此之外,这三大盛世在治理上主要还有以下通用的经验。

■在体制措施上:重视“民”意,监督约束权力

在古代三大盛世中,统治者在体制机制上都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统治措施。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重视“民”意。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官府为主导、民众个体发展空间受到严格控制的社会,但是在以尊重王权、遵守王法为前提的三大盛世之时,为维护统治,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是重视“民”意的。唐朝吴兢在《贞观政要·君道》中说:“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这与唐太宗“朕为天子,所以养百姓,岂可劳百姓以养己之宗族乎”具有相同含义。虽然古代盛世中“百姓”的深层含义是“臣民”,而非现今的“公民”,但相对于其他朝代君主无视“民”的存在,已是非常大的进步。以民为本,还体现在对人和人格的尊重上。西汉文帝时,废除肉刑、株连刑、诽谤法和妖言罪。唐太宗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这体现了唐朝对少数民族的尊重。

其二,制度约权。监察御史制度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监督司法。监察权行使具有独立性,监察御史由皇帝直接任命并直接对皇帝负责。西汉设置“上计”制度对官员进行年度考核。唐朝在中央设置与三省并列的御史台,御史台下设台院(纠察中央政府官员)、察院(巡查地方州县官员)、殿院(负责向皇帝进谏)。清朝建立多元监督约权体制,包括监察制度、巡按制度、养廉银制度、回避制度。设立史官也是一种约权制度。唐太宗曾定下一个制度:“中书、门下及三品官入奏事,必使谏官、史官随之,有失则匡正,美恶必记之”。统治者力图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约束高层、追究责任来整肃吏治,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实现在专制政治框架内的权力规范运行。

其三,监督约权。权力与监督保持平行是政治良性运行的保障,建立有效合理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政权自身发展完善的必要选择。古代三大盛世监督约权体现在:一是机构间相互牵制。唐朝中央政府机构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之间建立驳议制与合议制,实现三省间监督与合作关系。二是统治者自我约束。统治者自我约束是实现其他约权的前提,权力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监督制约权力也是如此,权力运行、权力监督最终由人来操作实现。官员不是道德完人,但必须是有道德的人。虽然国家盛衰治乱的关键是法令制度,但法令制度是否最终发挥作用取决于统治者态度。东汉王符认为:“且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统治者放权和自我约权,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王朝统治,实现皇族利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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